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监理费减免的裁判规则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合同纠纷中,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后,监理费是否应当减免,一直是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分析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例((2022)闽0121民初2621号),以案说法,深度剖析该类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裁判逻辑及实务应对策略。
一、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2015年4月,福建省某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福建省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为“福州市侨城广场1#-5#楼及地下室”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监理酬金按6.3元/平方米计算,合计427140元。支付节点为:基础验收后十天内支付30%,主体验收后支付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后工程于2017年12月15日竣工验收合格,某甲公司完成全部监理工作,但某某投资公司仅支付20万元,剩余227140元未付。某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剩余监理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某甲公司已按约履行监理义务,某某投资公司应全额支付剩余监理费及利息,判决支持了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关键事实:
- 合同明确约定了支付节点(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
- 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监理服务完整履行。
- 无证据表明存在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
- 支付条件已全部成就。
二、不可抗力对监理费的影响:法律分析与裁判视角
虽然本案未涉及不可抗力,但实务中大量监理合同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因不可抗力(如疫情、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或工期延长,监理费应否减免? 以下从法律规则与裁判实践角度剖析。
1. 不可抗力影响监理费减免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五百九十条(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但新旧法原则一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根据影响程度,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在监理合同中,不可抗力可能引发以下后果:
- 服务完全中断:如项目因政府指令全面停工,监理单位无法继续提供现场服务。此时,监理单位无权就已中断期间的服务要求酬金,但已提供服务的部分应获得相应报酬。
- 服务延迟但未中断:如工期延长,监理单位需增加服务期限。此时,监理单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主张增加费用,而非减免。
- 人员复检等额外工作:不可抗力消除后,复工前的质量复检、安全检查等额外监理工作,属于新增服务,应另行计酬。
2. 实践中减免监理费的常见争议点
- “服务中断”与“服务终止”的界限:若不可抗力导致项目长期停工甚至终止,监理合同可能因目的落空而解除。此时,监理单位只能主张已提供服务的费用,而无法要求剩余未履行部分的报酬。但若仅是短暂中断后复工,监理单位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则不应减免。
- 合同约定的风险分配:多数监理合同会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例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监理服务期相应顺延,费用按实调整”。若合同未约定,则需依据公平原则,结合监理单位的实际投入(如人员遣散、重新进场等)综合判断。
- 举证责任:主张减免监理费的建设单位,需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件与监理服务中断、义务减少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以及不可抗力对监理费计算的具体影响(如停工期间天数、实际到场人数等)。
3. 本案的对比启示:无不可抗力时,监理费应全额支付
本案中,某甲公司完整履行了监理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支付节点均已成就。法院判决全额支付剩余监理费及逾期利息,体现了以下裁判规则:
- 合同约定优先:支付节点明确,且条件已全部满足,建设单位无权以任何理由(如资金压力、审计未完成等)拒绝付款。
- 逾期付款利息保护: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法院仍依据《合同法》支持从应付款之日起的利息(本案按LPR计算),这大大增加了建设单位的违约成本。
- 鉴定费、律师费等维权成本:本案中,某甲公司未主张鉴定费,但实务中若涉及工程造价或工期鉴定,法院通常会判决败诉方承担。这些细节是监理单位维权的核心痛点。
三、当事人在该类案件中的核心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 支付节点:基础验收后30%、主体验收后40%、竣工验收后30%。若建设单位以不可抗力导致验收延期为由拒付,监理单位应核实项目是否已实际完成验收。
- 竣工验收报告:本案中,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五方均在2017年12月15日的《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这是监理费到期的关键证据。
- 逾期付款利息起算点:合同未约定具体付款日期时,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次日作为利息起算点。本案中,法院认定2017年12月16日为利息起算日。
- 公告送达:本案被告未到庭,法院采用公告送达。若建设单位失联或拒收法律文书,监理单位需及时申请公告程序,避免诉讼周期过长。
- 执行难问题:法院判决后,若建设单位无财产可执行,监理单位的债权仍可能落空。建议在合同签订时设置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监理费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需特别注意)。
四、实务建议:如何防范不可抗力引发的监理费纠纷
1. 合同签订阶段:明确不可抗力条款
- 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如疫情、战争、地震等)。
- 明确服务中断期间的费用处理方式:按日计费?或按比例折算?或免除?
- 约定复工后增加的工作量如何计价(如按新增天数×日费率)。
- 设置履行保证金或业主付款保函。
2. 履行过程中:保留关键证据
-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立即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供证明材料(如政府停工令、气象证明等)。
- 记录每日本项目在场人员、工作内容、车辆设备等,形成日志并由双方签字。
- 保留与建设单位就不可抗力影响的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会议纪要)。
3. 纠纷发生后:及时主张权利
- 若建设单位以不可抗力为由拒付,应立即委托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分析,判断对方主张是否合理。
- 重点审查:不可抗力是否直接导致监理费减少?服务中断期间是否仍有必要工作(如资料整理、远程配合)?
- 注意诉讼时效:本案判决书明确提示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监理费债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不可怠于行使。
五、结语
监理服务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并非“万能挡箭牌”。法院在判断监理费是否减免时,会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实际服务情况、不可抗力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平原则。本案判决再次明确:在服务已完整履行、支付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监理费及利息。
六、一句话问答
问: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停工期间,监理单位没到现场,建设单位能拒付该部分监理费吗?
答:可以,但需举证停工期间监理单位确实未提供任何服务(包括远程办公、资料审核等),且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期间须继续计费。
问:因疫情导致工期延长,监理单位多服务了两个月,能否要求增加监理费?
答:可以,但需依据合同关于工期延长或变更的条款主张;若合同无约定,可依据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投入与对方协商或诉讼。
问:工程刚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监理费,合法吗?
答:不合法。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并非法定或约定条件,建设单位无权以此对抗付款义务。
问:监理单位起诉后,建设单位以“不可抗力”抗辩,法院一般怎么判?
答:法院会审查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导致监理服务根本无法履行、建设单位是否履行通知义务等。若监理单位已提供阶段性成果,法院通常支持已服务部分的费用。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

西安监理合同期满后附加工作认定与酬金支付规则解析

泉州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条件认定与风险防范要点

西安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合同解除认定要点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的监理费结算裁判要点解析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委托方减损义务审查要点1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委托方减损义务审查要点

泉州监理合同付款条件与逾期利息起算的裁判规则解析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监理费减免的裁判规则解析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监理费减免裁判要点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