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单方解除后费用赔偿实务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引言:核心价值
建设工程中,监理合同的解除往往引发费用结算与责任归属争议。当委托人因施工方违规等问题单方终止监理合同,监理人已投入的人力、时间成本如何挽回?本文以(2022)闽06民终2176号判决为蓝本,解析法院在认定解除原因、划分责任、确定赔偿范围时的裁判逻辑,为监理人维权提供可复用的方法论。
一、解除原因:法院如何判别过错方
核心争议:委托人主张因监理人失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监理人主张系委托人单方违约解除。法院审查的关键在于:解除函载明的事由是否与监理方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书原文引用(当事人名称已模糊处理):
“根据甲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发出的《关于解除……监理合同的函》([2020]2号)内容:…施工过程中施工服务单位被有关部门发函以存在‘私自搭建临时加工生产设备进行开采、清洗沙包土、高岭土;涉嫌非法取石,擅自改变矿种开采,架设锯台开采饰面花岗岩,并将花岗岩运出场外’等与合同内容不相干的违法行为。……可以看出甲公司解除涉案监理合同的原因主要是以施工服务单位存在与合同内容不相干的违法行为为由,因此,甲公司主张涉案监理合同的解除是因乙监理公司存在越权履职、未完全履职等过错行为所致,与事实不符。”
方法步骤:
- 还原解除通知内容:收集委托人发出的解除函、会议纪要等文件,固定其提出的理由。
- 对照监理合同义务:确认解除理由是否属于监理人的合同义务范围(如监督施工方合规、审核进场设备等)。
- 证明因果链条中断:若解除理由直接指向施工方违规,而非监理人未履行监督职责,则可主张监理人行为与解除结果无因果关系。
操作提示:在(2022)闽06民终2176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乙监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但并不必然构成根本性违约和导致涉案监理合同的解除”。因此,即使监理人有瑕疵,只要不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丧失,委托人单方解除即构成违约。
二、赔偿范围:已履行部分费用与损失如何量化
判决书原文引用(当事人名称已模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监理合同的解除系因甲公司单方擅自发函解除所致,因此,甲公司应支付乙监理公司相应的监理费,并赔偿乙监理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经鉴定,乙监理公司因履行涉案监理合同应得的监理费用为240460元,造成的损失为122500元。故乙监理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监理费24046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22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方法步骤:
- 固定已履行工作量:
- 整理监理日志、月报、例会纪要、工程开工令等过程文件。
- 明确发出《工程开工令》日期、实际监理天数、出具的报告数量。
- 申请司法鉴定:
- 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已完成的监理工作量进行计价。
- 鉴定范围应包含:已实际投入的人员薪酬、办公场地租赁费、差旅费等。
- 损失类型归纳:
- 直接损失:因合同提前终止导致的人员遣散费、设备闲置费。
- 预期利益损失:剩余合同期内本可获取的利润(需结合工期及合同总价测算)。
风险提示:若监理人的费用投入凭证“与本项目监理工作无明显的关联性”,鉴定机构可能不予认定。因此,日常应建立专账管理,每笔支出均标注项目名称及用途。
三、证据链构建:从日常工作到法庭采信
核心要点:法院在(2022)闽06民终2176号案中采信了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月报》《监理日记》《工程开工令》《工作联系单》等证据,并最终支持其主张。但委托人提交的“监理人员未完全到岗”证据(如往来函件、人员变更申请)也得到法院确认,用于考量监理人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
分层操作:
第一层:证明履职到位
- 人员到位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签到表、考勤记录、人员变更申请(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 工作成果证明:监理日志须逐日记录,内容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检查、安全隐患;监理例会纪要须有参会方签名(尤其注意委托人签名真实性)。
- 对外行为合规证明:所有盖章或签署的意见(如工作联系单)必须在合同授权范围内。
第二层:应对委托人反证
- 若委托人指控“监理人出具非合同内容材料”,需证明该材料属于监理人法定职责或委托人默示授权。
- 若委托人主张“监理人伪造工作成果”(如提前出具月报),需准备原始工作文档时间戳、邮件收发记录等反制证据。
判决书原文引用(当事人名称已模糊处理):
“甲公司虽然一审中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一审判决后,并未就此提出上诉,故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金额,本院不予审查和调整。”
此条文提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补充信息:类似纠纷中,监理人常犯的错误包括:
- 未保留《开工令》签发前的咨询记录;
- 监理日志流于形式,无法体现具体工作内容;
- 人员变更未书面征求委托人同意;
- 越权对施工方提交的测量成果盖章确认。
引导行动:
- 完善合同条款: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委托人应按已完成的工程量占比支付酬金,并赔偿解约损失”。
- 建立证据留存制度:每日监理日志电子化存档,例会纪要48小时内发送委托人确认。
- 及时主张权利:收到解除函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函表明不同意解除,并保留未来索赔的权利。
- 申请鉴定前置:在诉讼中尽早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损失无法量化。
思考题:若你承接的监理项目因施工方被政府勒令停工而终止,而合同约定“因政策因素终止,监理费按碎石加工服务费支付比例同等结算”,此时如何证明“政策因素”是否成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探讨。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闽06民终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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