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程序/2026-06-11

襄阳工伤认定后自行缴社保费可向单位追偿吗?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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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工伤维权中,劳动者往往面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困境。当劳动者自行垫付社保费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应承担的部分?本文结合一起真实案例,深度解析这一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与实操路径,为您提供清晰的维权指引。

一、争议焦点:自行缴纳社保费,单位该不该赔?

在工伤待遇纠纷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常见问题。本案中,劳动者马某(原判决书“马恒山”)在入职后自行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了2015年6月至2020年2月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共计45243元。后因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劳动者在申请工伤待遇时,同时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其垫付的社保费中属于单位应缴的部分。这一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二、法律依据与法院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未参保的法律后果,但并未直接规定社保费追偿问题。不过,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公平原则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支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其垫付的单位应缴部分。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在(2021)鄂0624民初3094号判决书中,对社保费的计算进行了详细认定:

“被告以灵活就业方式自行缴纳了2015年6月至2020年2月全部基本养老社保费,合计45243元……原告应承担的社保费计算方法如下:2015年6月-2016年5月,被告共缴纳养老保险费8050元……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为20%,个人应交基本养老保险比例为8%,原告应承担金额为5750元……原告应负担的社保费合计31560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建安公司(原判决书“兴山县兴顺建安有限公司”)向劳动者马某支付社保费31560元。这一结果明确了: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劳动者自行垫付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应承担的单位缴费部分。

三、实操步骤:如何计算与主张

  1. 收集缴费凭证:劳动者需保存自行缴纳社保费的银行转账记录、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明细等证据。
  2. 确定缴费期间:本案中,法院按年度分段计算(2015-2016、2016-2019、2019-2020),并适用不同时期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劳动者应比照所在地区的社保缴费政策,划分时间段。
  3. 计算单位应承担比例: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单位缴费比例通常为20%(各地可能有差异),个人为8%。单位应缴金额 = 总缴费额 × 单位比例 / (单位比例+个人比例)。本案中,法院精确计算了各分段的单位应缴额,合计31560元。
  4. 向仲裁或法院提出请求:在工伤待遇仲裁或诉讼中,将社保费追偿作为独立的请求事项,并列明计算明细。

四、风险提示与延伸建议

  1. 时效问题:社保费追偿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劳动者在2021年8月申请仲裁,距2020年2月停止工作尚在时效内。
  2. 仅限单位应缴部分:劳动者只能主张单位应承担的缴费比例(如20%),个人应缴部分不能要求单位赔偿。
  3. 与工伤待遇分开主张:社保费追偿与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可合并审理,但需分别举证。
  4. 协商优先:仲裁前可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明确列出计算依据,避免诉讼成本。

五、结语:主动维权,善用法律武器

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不仅面临工伤待遇的全额赔偿,还需承担劳动者垫付的社保费。劳动者应主动保存缴费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若您面临类似困境,可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当地政策制定维权方案。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鄂0624民初3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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