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时固定总价合同效力解析

康志祥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监理方最常遇到的“痛点”之一就是服务费的计算依据——到底该按施工中标价还是最终结算审核价来算?而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方又能否主张全额费用或免责?本文结合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23)闽0624民初631号案件,为你深度解析。
一、案情回顾:一份监理合同引发的“算账”分歧
2016年,诏安县桥东镇政府(业主)与三明市联盛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方)签订《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费为“施工中标价×1.5%”,即128490元(施工中标价8566029.86元)。工程于2018年12月完工验收,2020年11月结算审核价为5734751.10元。桥东镇政府认为应按结算价计算监理费86021元(已付4万,尚欠46021元),而联盛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的中标价128490元计算,要求支付尾款8849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支持联盛公司!认定监理服务费应按施工中标价×1.5%计算为128490元,桥东镇政府应支付剩余88490元及利息。
二、关键剖析:法院为什么“站”监理方?
1. 合同条款的“解释顺序”决定了胜负
- 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明确:监理服务费=施工中标价×1.5%,且“在合同实施时将保持不变,不受政策性价格调整”。
- 专用合同条款虽然提到“按最终实际完成施工结算总价计取相应监理费的95%”,但法院认为这仅仅是付款节点和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约定,而非对总价的重新定义。
- 根据合同第五条“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中标通知书优先于专用合同条款,因此应以中标通知书明确的总价为准。
核心提示:合同中的“固定总价条款”一旦明确,后续的“结算价”“审核价”仅影响付款进度,不能改变总价金额。监理方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坚持总价固定,避免被“以结算价为准”的模糊表述架空。
2. 业主主张“按实结算”为何被否?
桥东镇政府主张“监理费应随工程实际造价减少而减少”,但法院认为:
- 监理服务已全面完成(从开工到保修期满),监理方付出了完整的劳动,不能因工程结算金额降低而扣减报酬。
- 合同专用条款第③点“支付至按最终实际完成施工结算总价计取相应监理费的95%”中的“计取”,应理解为计算付款比例,而非变更总价计算基数。
三、延伸解读:当“不可抗力”打断监理服务,免责怎么认定?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实务中常见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突发疫情等导致工程停工或监理服务中断的情况。此时,监理方的责任认定与服务费支付是另一大“痛点”。
1. 不可抗力并非“万能挡箭牌”
免责条件:
- 监理方须证明服务中断与不可抗力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如因政府疫情封控无法进场,监理日志、停工令等证据链完整)。
- 若不可抗力发生时,监理方已提供了部分服务(如前期审查图纸、部分隐蔽工程旁站),则已履行部分应获得报酬,不能因后续中断而被全部否定。
- 关键措辞:合同中若有“不可抗力期间监理费按比例支付”或“暂停期间不计取服务费”的约定,以约定为准。若无约定,法院通常按公平原则酌情支持部分费用。
2. 监理方如何避免“服务中断却无收”?
- 及时通知与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业主,并保存政府公告、气象证明等证据。
- 固定已完成成果:整理监理日志、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等,证明在中断前已履行了相应职责。
- 主张“损失分担”而非“全责豁免”:若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方额外支出(如人员遣散、设备租赁损失),可依据《民法典》第590条要求业主分担合理费用。
3. 法院在不可抗力纠纷中的“裁判思维”
实践中,法院会审查:
- 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真实发生、是否达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标准。
- 监理方是否履行了减损义务(如积极协调、提出替代方案)。
- 服务中断是否导致业主实际损害(如工期延误损失),若监理方有通知义务未履行,即便免责也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四、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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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阶段
- 明确监理费总价计算方式,避免使用“按结算审核价调整”等模糊表述。
- 增加不可抗力条款:约定中断期间的报酬计算、双方通知义务、损失分担比例等。
- 注意解释顺序: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应明确优先于专用条款。
-
履约阶段
- 保留完整监理日志、会议纪要、通知函件,形成“留痕式”管理。
- 遇到工程延期或造价变更,及时与业主书面确认费用是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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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应对
- 依据《民法典》第576条(原合同法第405条),已完成主要义务的,监理方有权要求支付相应报酬。
- 固定总价合同在无重大变更时,不受后期结算影响。
五、一句话问答(针对高频痛点)
问:监理合同约定“按结算价计取”,但中标通知书明确“固定总价”,以哪个为准?
答:以中标通知书为准。在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中,中标通知书效力高于专用合同条款。
问: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半年,能否要求业主支付全额监理费?
答:不能。已提供服务部分的报酬可以主张,但中断期间的费用需根据合同约定或公平原则分担,通常只获部分支持。
问:业主以工程结算价降低为由拒付尾款,监理方怎么办?
答:若合同明确固定总价,可起诉要求按约定支付并主张逾期利息。法院一般支持监理方。
问:监理合同中没有写“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出事怎么办?
答:仍可适用《民法典》第590条,但需承担通知和减损义务,尽量协商书面协议。
问:业主拖欠监理费,可以同时主张利息吗?
答:可以。从应付之日(如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起按LPR计算利息,本案法院即支持该主张。
康志祥律师提醒:监理合同纠纷的核心在于“合同约定”与“履约事实”的互相印证。固定总价、不可抗力、费用结算等问题都需要提前在合同中“埋好伏笔”。如果您正面临类似难题,欢迎咨询专精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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