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1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中监理方免责认定实务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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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引言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等)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或工期延长,监理方是否仍需继续履行合同?能否主张附加工作酬金?委托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这些问题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争议焦点。本文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9民终1554号民事判决书为蓝本,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深入剖析不可抗力在监理服务中断中的法律认定规则,帮助监理方和委托人明确权利义务边界,防范法律风险。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事实

柘荣县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与宁德市宏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城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期限自2017年11月15日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监理合同工期为310日历天。工程实际于2018年1月24日开工,2020年10月30日监理人员退出备案,实际监理服务天数为1010天。期间,因迁坟停工101天、新冠疫情停工104天、恶劣天气停工19天,档案馆累计支付监理费27.5万元。宏城监理公司主张超期服务700天,要求支付附加工作酬金49.169万元;档案馆则认为监理期限以竣工验收合格为终点,不存在附加工作,且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不应计入额外工作天数。

(二)争议焦点

  1. 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是否属于“非因监理人原因”的合同期限延长?
  2. 不可抗力期间监理方是否仍需履行服务?可否主张附加工作酬金?
  3. 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不可抗力天数应否扣减?

二、不可抗力在监理服务中断中的法律认定

(一)不可抗力的基本定义与法律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疫情)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不可抗力可能导致施工暂停、工期顺延,进而引发监理服务期限的延长或中断。

(二)监理合同中“不可抗力”的约定与解释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6.2.2条明确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该条款将不可抗力排除在“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的期限延长之外,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监理服务延长,监理方不能主张附加工作酬金。同时,通用条件6.2.2条也规定“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但受限于专用条件的例外。

关键细节:法院在二审中认定,福建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疫情一级响应,2020年2月26日结束一级响应,该期间(33天)为不可抗力;恶劣天气导致的停工19天亦属不可抗力。两项合计52天应从延长天数中扣减,监理方不得就该部分主张附加工作酬金。

(三)不可抗力与监理方过错的关系

监理方的免责认定通常与不可抗力直接相关,但需注意以下几点:

  1. 监理方有无过错:若监理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未尽到通知、减损、协调等合同义务,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法院查明宏城监理公司在停工期间仍积极介入迁坟事务、进行现场取证、审查复工条件等,未发现过错行为。
  2. 不可抗力与工期延长的因果关系:必须证明停工直接源于不可抗力,而非施工方、委托人或其他原因。本案中,疫情和天气原因均有官方文件或天气记录佐证,证据链完整。
  3. 监理服务是否实际中断:不可抗力期间,监理方可能仍需履行部分间接工作(如资料整理、与各方沟通、准备复工等),这些工作是否属于“附加工作”?法院认为,即便停工,监理方仍有服务行为,但不能作为主张附加工作酬金的依据,因合同已明确排除了不可抗力期间的延长。

(四)实践中突出的风险点与痛点

  • “不可抗力”举证难:建设工程周期长,不可抗力事件(如台风、暴雨、疫情防控)需有权威认定(如气象局证明、政府发布的通知、疫区公告等)。本案中,双方对疫情和恶劣天气天数均无异议,但实践中常因证据不全产生争议。
  • “附加工作”与“正常服务”的界限模糊:部分委托人认为,只要未增加监理工作量(如仍按原计划巡视、签章),仅时间延长不构成附加工作。但法院否定此观点,认为合同工期310天是双方对正常服务的预估,超过该期间即视为延长,监理方工作量自然增加(如更多的记录、协调、检查)。
  • 停工期间监理费计算争议:即便不可抗力,监理方是否仍有权获得基础酬金?合同一般会约定“暂停期间的费用”或“退场责任”。本案专用条件第16条约定,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未达三个月的,监理方不得索赔;超过三个月,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方退场,退场期费用不付。这提示:不可抗力导致的长期停工,委托人可以要求监理方退场以节省成本。
  • 工期签证的效力:本案中,迁坟停工101天由施工方申请、监理方与档案馆共同签证确认。档案馆上诉称监理方可能恶意串通虚增天数,但法院认为签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仅针对施工延期,不影响监理费计算。但实践中,签证文件若存在瑕疵(如未写明原因、未经委托人签字),容易引发纠纷。

三、以案说法:法院对不可抗力因素的裁判规则

(一)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附加工作酬金计算方法,超期700天均应计算附加工作酬金,但因工程延期、监理工作量等综合因素,酌情支持80%。对于不可抗力,一审法院未单独扣减,而是以80%的比例体现公平。

(二)二审法院修正

二审法院指出:合同专用条件第6.2.2条明确将不可抗力排除在“非监理人原因”之外,故不可抗力导致的延长天数(52天)应从总延长天数中扣除。重新计算:实际监理天数1010天 - 合同工期310天 - 不可抗力52天 = 648天。据此核算附加工作酬金为444,717元,乘以80%后为355,773.6元,再扣除已付62,250元,最终判令档案馆支付293,523.6元。

裁判核心逻辑

  • 合同约定优先,不可抗力不产生附加工作酬金。
  • 监理方只需证明工期延长非因自身过错(除不可抗力外),即可主张附加工作酬金,无需额外举证工作量增加。
  • 不可抗力期间的扣减需有明确证据(如疫情响应起止时间、天气记录)。

四、监理方免责认定的实务要点与建议

(一)合同条款设计

  • 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建议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列举常见的不可抗力情形(如自然灾害、战争、暴乱、疫情、政府行为等),并约定举证期限和证明形式。
  • 区分“不可抗力”与“其他非监理人原因”:如本案所示,二者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不可主张附加工作酬金,其他原因可以。若委托人希望降低费用,可谈判将某些特定风险(如征地拆迁缓慢)列入不可抗力或约定豁免。
  • 约定停工期间监理费处理:可设置“暂停服务费用”“退场条件”“复工后费用调整”条款,避免长期闲置争议。

(二)证据管理

  • 保留不可抗力事件证明:如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天气报告、地震台网数据等,需与监理日记、会议纪要相互印证。
  • 及时书面通知:发生不可抗力后,监理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常7-14天)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影响范围和预计恢复时间。本案宏城监理公司通过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微信群聊天记录等履行了通知义务,法院予以认可。
  • 签证文件要完整:涉及工期延长的签证,必须由施工方、监理方、委托人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注明延期原因(区分不可抗力与其他原因)、天数、起止日期。若仅监理方单方确认,委托人有权否认。

(三)诉讼策略

  • 重点关注附加工作酬金计算基数:公式中的“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是指合同工期(310天)而非实际结束日期,这一点二审法院明确支持。建议在合同中直接写明“合同工期为XXX天”。
  • 应对“未增加工作量”抗辩:可引用行业惯例——工程延期必然导致监理人员驻场时间延长、资料增加、协调次数增多,不可能“工作量不变”。若合同已约定延长即视为附加工作,则无需另行举证。
  • 反向扣除不可抗力天数:若委托人主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如工期延误罚款),监理方可抗辩不可抗力亦免除自身责任(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连带责任)。

五、一句话问答(常见纠纷场景)

问:监理合同因疫情停工,监理方能否索要附加费?
答:不可以,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合同通常排除其产生的附加工作酬金,但可主张正常服务期间的基础酬金。

问:天气原因导致停工19天,监理方是否该扣除?
答:是的,恶劣天气属不可抗力,监理方不得就这19天主张附加工作酬金,但需保留天气证明和停工通知。

问:委托人是否可以“未增加工作量”为由拒付附加酬金?
答:不能,只要合同明确约定超出工期的延长即为附加工作,监理方无需另行举证工作量增加,法院支持行业惯例支持。

问:监理方正签的工期签证会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吗?
答:不一定,签证需委托人共同确认,若仅监理方单方确认且内容不合理,委托人可申请鉴定或推翻;但三方签证一般有效。

问:监理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发生疫情时如何认定?
答:适用《民法典》不可抗力规定,监理方可以免责(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但附加工作酬金问题需按合同解释规则或公平原则处理。

问:监理方未及时通知不可抗力事件,会有什么后果?
答:可能丧失主张附加工作酬金的依据,或承担委托人扩大的损失,建议书面通知并在监理日记中记录。

问:委托人要求监理方退场,退场期间费用谁承担?
答:按合同约定,若因委托人原因(如不可抗力超3个月),委托人可要求退场,退场期费用不付;若因监理方自身原因,则委托人可索赔。

结语

本案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的各方敲响警钟:不可抗力并非绝对的“免费延长”条款,它只会影响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而对正常服务的完成和基础酬金的支付影响有限。监理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附加工作的计算规则,并做好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据固定与通知义务;委托人则应审慎区分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避免因条款不明而承担超额费用。

如有类似监理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或工期索赔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康志祥律师,执业14年,专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纠纷,精于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争议,以泉州为核心覆盖福建,异地案件可协商接受委托。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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