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费用结算争议解析1

康志祥律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突破、不可抗力等因素引发的费用结算争议,是工程领域常见的痛点。近期,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2016)闽0402民初2675号),为理解此类纠纷中的监理费包干价、承诺函效力、竣工验收程序等关键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例简介
2013年1月31日,三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明城投”)与福建公正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公正监理”)签订《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报酬为1598400元,并明确“监理服务期同施工工期,自工程现场开工之日算起”。同日,公正监理出具承诺函,明确“工期延误及工程造价突破不再另外计取费用”。
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工期远超合同约定的500日历天(实际施工超3年),工程造价也从暂定的9000万元突破至约1.42亿元。公正监理在完成阶段性监理工作后,以“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为由,反诉要求三明城投支付1526128元(含监理工作报酬488400元、额外工作报酬737728元、附加工作报酬300000元)。三明城投则反诉要求公正监理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本案核心争议点有三,直接关系到监理费用的结算规则和监理人的履约义务:
1. 工程是否已达竣工验收条件?
- 三明城投主张:工程已通过竣工初验收,且施工方已按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公正监理在整改回复单上签字盖章,应视为工程合格。
- 公正监理抗辩:竣工初验收仅属于分项验收,不等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存在未完工的9号楼边坡施工等遗漏项目,且建设方未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 法院认定:初验收合格不代表总体验收合格。三明城投未提供“已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地质勘查、质监站等单位进行总体验收”的证据,故工程尚未完成总验收。这一认定直接影响了公正监理能否要求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的起算点。
2. 监理费包干价(1598400元)是否包含工期延误和工程造价突破产生的额外费用?
- 公正监理主张:承诺函系在“三明城投逼迫”下出具,且早于正式合同签订,不能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为施工工期,实际工期远超预期,属于附加工作,应另行计费。
- 三明城投主张:承诺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与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约定的“包干价”一致,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法院认定:公正监理出具的承诺函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工期延误及工程造价突破不再另外计取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公正监理提出的额外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均不予支持。
3. 三明城投要求公正监理赔偿50万元损失是否成立?
- 三明城投主张:公正监理拒绝在竣工验收资料上签字盖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验收,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50万元赔偿。
- 法院认定:三明城投未提供“因公正监理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且公正监理在初验整改回复单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已被认定为履行了监理职责。故该项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律师深度分析:此类案件的痛点与防范建议
本案折射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三大痛点:
痛点一:“监理费包干价”与“实际工期突破”的冲突
实践中,发包方常通过中标条件、承诺函、监理合同三重锁定“固定总价”,而监理方在投标时往往低估工期风险。一旦出现工期延误、造价突破等不可抗力或发包方原因导致的情形,监理方将面临亏损风险。
关键细节关键词:
- 包干价: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撤销事由,否则承诺函和合同约定的包干价即为最终结算依据。
- 承诺函效力:单方出具的承诺函,若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在合同履行前已作出,通常被视为合同组成部分,对出具方具有约束力。
- 附加工作/额外工作:需要完成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的监理工作,才可能构成附加工作。若合同明确约定“工期延误不另计费”,则难以单独主张。
痛点二:“竣工验收”程序被滥用导致的结算僵局
本案中,公正监理以“工程未达到验收条件”为由,拒绝在竣工验收资料上盖章,导致发包方无法推进后续流程。监理签字盖章是竣工验收的必要环节,但监理方常以“整改未完成”“程序不合法”为由拖延。
关键细节关键词:
- 竣工初验收:仅属于分项验收,不是法定竣工验收程序,不能替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整改回复单:监理方在整改回复单上签字盖章,仅能证明“收到整改报告”或“确认整改完成”,不代表认可整体工程合格。发包方需另行组织正式竣工验收会议,并形成竣工验收纪要。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配合义务是法定的,但前提是工程已满足验收条件。
痛点三:证据链缺失导致索赔困难
三明城投主张50万元损失,因未能提供经济损失的具体证据(如逾期交付造成的租金损失、违约金、额外管理费发票等)被驳回。司法实践中,索赔方需举证证明:(1)监理方存在违约行为;(2)该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损失金额合理且具体。
关键细节关键词:
- 赔偿前提:监理合同通常约定“监理方因过错造成发包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过错认定需有合同依据或法定依据。
- 损失证据:包括第三方索赔函、付款凭证、裁判文书、鉴定意见等,单纯主张“项目不能交付导致社会影响”难以获得支持。
四、一句话问答
Q1:监理投标时承诺“工期延误不再另计费用”是否有效? A:有效。承诺函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监理方具有约束力,且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一并构成结算依据。
Q2:竣工初验收合格后,监理方能否拒绝在竣工验收文件上盖章? A:不能。若工程已按初验意见整改完成,且单位工程已达到验收条件(如消防、结构均合格),监理方无权以“未完成总验收”为由拒绝履行配合义务,但发包方需先组织正式竣工验收会议。
Q3:发包方主张监理方赔偿损失,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A:需提供:监理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监理方未履行配合义务的证明;发包方因此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凭证(如租金损失、第三方索赔函、额外工程款利息等)。
Q4:工程造价突破合同暂定金额,监理费是否自动增加? A:不必然。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监理费随工程造价调整”,否则包干价优先适用。若监理方通过承诺函确认“造价突破不另计费”,则该承诺有效。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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