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9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费用结算争议解析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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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的中断常因不可抗力、业主方指令变更、施工方延误等因素引发,而随之而来的费用结算争议更是高频纠纷。本文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申字第1707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入点,深入剖析“附加工作报酬”与“额外工作报酬”在合同约定变更后的法律后果,并结合实务经验,为相关当事人提供风险防范与维权思路。

一、案情回放:超期监理引发的报酬争议

再审申请人福州海容达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海容达公司)与闽侯县大学新区二期安置房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监理报酬按工程决算总造价的一定比率计算。主合同约定“若工期拖延,每超过一个月委托人应按相应比例增加监理费用”(即附加工作报酬),但《补充合同》将监理报酬比率从1.94%调整为0.55%,并注明“如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相抵触,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后因工期严重超期(可能涉及各种原因),海容达公司主张按主合同条款获得附加工作报酬,但指挥部以《补充合同》已取消附加工作报酬条款为由拒绝支付。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福建高院最终驳回海容达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补充合同》的变更效力覆盖了主合同中的附加工作报酬约定。

二、争议焦点:附加工作报酬条款是否被“默示取消”?

本案核心不在于不可抗力本身,而在于合同条款变更后的解释规则。海容达公司主张:主合同约定了三种报酬(正常、附加、额外),《补充合同》仅调整正常报酬比率,未明示取消附加报酬,故应适用主合同。福建高院则认为:《补充合同》约定“如补充合同与原合同相抵触,以本补充合同为准”,且未再对附加工作报酬作出约定,表明双方已“实际上取消”了该约定。

律师提示

  • 费率变更的“全包效应”:当补充合同将固定费率从1.94%大幅下调至0.55%时,往往意味着双方重新议定了总价包干或一次性费用,此时主张额外费用将面临“一事不再议”的风险。
  • 合同漏洞的后果:如补充合同未明确保留附加/额外工作报酬条款,司法实践中易被认定为当事人放弃该权利。
  • 举证责任:主张附加报酬的一方需证明双方“未达成取消的合意”,而非仅证明原合同存在条款。

三、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费用结算的法律依据

尽管本案并非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实务中类似争议常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疫情、政策变动等)引发监理服务中断,此时费用结算应关注以下细节:

1. 不可抗力与附加/额外工作的界限

  • 附加工作: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导致监理工作延长(如工期延误),报酬计算通常按合同约定的日费率×延误天数。
  • 额外工作:因不可抗力、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监理工作暂停或恢复后续的额外投入(如灾后重新核量、编制报告等),报酬需另行协商或按市场价计取。
  • 关键区分:不可抗力不属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故不能直接套用附加工作条款,而应定性为“额外工作”。

2. 费用结算的常见痛点

  • 无明确费率约定:如合同未约定额外工作报酬的日费率,则依据《民法典》第510条、511条,按当地行业标准或合理成本计算。
  • 举证困难:监理人需证明:(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2)服务中断时长;(3)中断期间实际发生的必要支出(如人员工资、设备租赁、现场看护等)。
  • 程序瑕疵: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通常要求7日内)并提供中断证明,可能丧失索赔权。

3. 本案对监理人的警示

海容达公司的败诉核心在于《补充合同》的效力覆盖范围。若监理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应特别注意:

  • 避免在费率调整时“一揽子瓦解”原有利益:在签署补充合同前,务必逐项核对原合同中的附加工作、额外工作、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被保留。
  • 保留书面证据: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向发包人发送事件说明、损失预估、暂停/恢复通知,并要求回复确认。
  • 费用计算方式:建议在合同中明确“额外工作报酬=实际投入人工工资×1.5(含管理费、利润)+直接材料费”,避免事后扯皮。

四、律师建议:从合同起草到争议解决的全流程风控

1. 合同签订阶段

  • 明确三种报酬的独立地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常报酬、附加报酬、额外报酬均独立计算,后续任何费率调整不影响其他报酬的约定”。
  • 增加不可抗力条款:参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明确不可抗力范围、通知时限、费用分担比例(如发包人承担监理人窝工费,承包人承担自身损失)。
  • 费率调整的“除外事项”:若签订补充合同降低费率,应注明“本次调整仅针对正常监理报酬,不影响原合同第三十九条附加及额外报酬的计算方法”。

2. 履约过程

  • 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天数、人员安排、新增工作内容(如编制索赔报告、现场观测等)。
  • 定期发函:每季度或每完成一项额外工作,即向发包人发送《费用确认函》,要求书面签字盖章。
  • 避免“沉默生效”:若发包人长期不回复,建议通过公证送达、电子邮件(需有读取回执)等固定证据。

3. 争议解决

  • 诉讼/仲裁策略:如遇本案类似情况(补充合同未明确保留附加报酬),可从《民法典》第498条(格式条款不利解释)主张原合同条款未被明示排除。
  • 鉴定申请: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可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监理原因分析及费用计算报告”。
  • 时效问题: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

五、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条款变更”是最隐蔽的陷阱。本案海容达公司因疏忽《补充合同》的压倒性效力,痛失了超期监理期间的额外报酬。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监理人更应警醒:合同不是签完就了事,每一个补充协议的背后,都可能是一场权利的重置。 建议在每次合同变更时,咨询专业律师逐条复核,尤其关注“如与原合同抵触,以本补充合同为准”这样的“霸王条款”。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十余年,擅长合同风控、工程索赔、PPP纠纷等,曾为多家大型建筑企业代理标的额超千万的争议案件。如果您正面临监理费用结算困境,欢迎联系咨询。


相关一句话问答

  1. 问:补充合同降低了监理费率,原合同中的超期附加工作报酬还能主张吗?
    答:大概率不能,除非补充合同明确保留了该附加条款,否则司法实践中会认定超期报酬已被“一揽子”取消。

  2. 问: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费用怎么计算?
    答:若合同无约定,可按实际投入人工成本加合理利润计算;若行业标准(如发改价格〔2007〕670号)可参考日费率×实际中断天数×1.5倍。

  3. 问:监理人未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发书面通知,还能索赔吗?
    答:可能丧失索赔权,但若事后能证明发包人已实际知晓并认可中断事实,仍有争取余地,建议立即补发通知。

  4. 问:发包人以“不可抗力属于监理人自身风险”为由拒付费用,合法吗?
    答:不合法。不可抗力属于合同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风险应按公平原则分担,而非单方承担。

  5. 问:如何证明监理服务中断是因不可抗力?
    答:需提供政府公告(如疫情封控令、台风预警文件)、现场照片、第三方证明(如气象局、地震局)、发包人书面指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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