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26-06-08

襄阳第三人侵权赔偿后 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兼得?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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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往往面临双重救济:一为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二为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然而,当第三人侵权已赔付误工费时,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免除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义务?这是劳动争议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焦点,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博弈的核心地带。本文通过分析(2023)鄂06民终5274号案件,为您梳理裁判规则与应对策略,帮助您清晰理解“双重赔偿”的边界与实务要点。

案件背景:从“下班途中事故”到“劳动仲裁与诉讼对决”

本案中,劳动者周某华系襄阳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员工,于2017年10月28日入职,担任操作工,月平均工资7601.60元。2020年8月23日,周某华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32天,出院后遵医嘱休息两个月,停工留薪期共计三个月。其间,某某公司未发放工资。2021年9月1日,周某华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5月鉴定为十级伤残。

此前,周某华已向交通事故侵权人及某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并获得赔偿,其中包括误工费23311.60元、护理费4346元等。在工伤待遇仲裁阶段,仲裁裁决某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5203.20元。某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该笔款项(理由为已支付误工费);周某华则上诉要求按实际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22804.80元(7601.60元×3个月),并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新基数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争议焦点:第三人侵权赔偿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1. 一审法院:双重赔偿原则适用,“误工费”不等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场合,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受伤职工基于不同法律规范和救济渠道取得的不同性质赔偿,原则上适用双重赔偿,但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故某某公司要求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住院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进一步明确: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而侵权赔偿中的误工费属于民事赔偿范畴,两者性质不同、功能不同,不构成重复赔偿。据此,某某公司应支付周某华停工留薪期工资22804.80元(7601.60元×3个月)。

2.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双方上诉

某某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超范围,仲裁裁决仅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15203.20元,周某华未起诉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法院不应突破。周某华则上诉要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新基数计算,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某华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明确:一审法院针对判决结果阐述的裁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明显不当。

3. 核心裁判要旨:双重赔偿规则的具体适用

本案裁判的核心逻辑在于:

  • 法律依据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性质不同不冲突: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旨在保障劳动者治疗期间的工资收入;误工费是侵权法范畴的赔偿,旨在填补因侵权导致的收入损失。两者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劳动者可以兼得。
  • 仲裁裁决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五条,当事人就部分裁决事项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全面审理,不受仲裁裁决金额的限制。

实务启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行动指南

对用人单位而言:

  1. 不能以“第三人已赔误工费”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本案已明确,双重赔偿原则是当前司法主流。用人单位应避免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及额外诉讼成本。
  2. 准确核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计算,即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含加班费、奖金等)。本案中,法院以周某华的实际月平均工资7601.60元作为计算基数,而非仲裁认定的较低标准,值得注意。
  3. 规范工伤保险缴纳:周某华上诉中提出某某公司存在欠缴社保问题,虽未获支持(因未举证明),但此类问题极易引发经济补偿金争议。用人单位应全员、足额、及时缴纳工伤保险,避免衍生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

  1. 充分行使双重救济权: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含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两项权利并行不悖,切勿因已获侵权赔偿而放弃工伤待遇。
  2. 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与仲裁:本案中,周某华2020年8月受伤,2021年9月才获工伤认定,期间已出现欠薪问题。劳动者应第一时间要求单位申报工伤,若单位不配合,可自行向人社部门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
  3. 全面主张合法权益:结合自身情况,除停工留薪期工资外,还应关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经济补偿金(若因单位过错解除劳动关系)等,避免遗漏。

结语与延展

本案判决进一步巩固了工伤领域“双重赔偿”的裁判规则,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方司法实践存在差异(如上海等地对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就高补差”原则),但就全国主流而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建议劳动者积极维权,遇复杂情形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鄂06民终5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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