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工期顺延责任划分要点

康志祥律师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因工程延期而中断、监理费争议频发,其中“工期顺延责任如何划分”是各方当事人最揪心的痛点。当不可抗力或发包方设计变更导致监理工期延长时,监理单位能否主张附加报酬?若招投标文件与监理合同约定的工期不一致,应以哪份文件为准?本文通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申1914号案的再审裁定,剖析监理合同纠纷中工期认定的裁判规则,并为类似案件提供实务指引。
案件回顾
- 当事人:福建省诚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再审申请人) vs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港分公司(发包人,被申请人)
- 案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争议焦点:
- 监理工期应以招投标文件(180天)还是监理合同(120天)为准?
- 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如何认定?
- 监理单位对于工期条款无效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
诚实公司主张:监理合同签订于招投标之后,应优先适用;工程延期因电信公司变更设计导致,其已按约履行全部监理义务,电信公司应支付附加报酬。电信公司则以招标文件约定工期180天、监理合同擅自缩短为120天违反招投标法为由,主张扣减监理费。
法院裁判观点
1. 监理工期的认定: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监理工期属于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 本案事实: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均明确监理工期为“180天,自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监理合同擅自改为120天,构成对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变更,该工期条款无效。
- 裁判要点: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监理合同工期。诚实公司以施工合同工期120天来反推监理工期,法院不予支持。
2. 竣工验收日期的认定:以完工验收为准
- 关键证据:电信公司提供的《验收证书》显示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5月20日;诚实公司虽质疑印章真实性,但其自行提交的《工期延期情况说明》却与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该日期为完工验收。
- 裁判逻辑: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将竣工验收定义为建设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行为,而非质量监督站的监督验收。因此,2017年5月20日完工验收即应认定为竣工验收日。
3. 过错责任划分:双方各担50%
- 法院认定:诚实公司与电信公司在招投标后签订监理合同,共同将180天工期改为120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对工期条款无效具有同等过错。二审判决各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
4. 监理人员挂网问题:未形成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 招标文件仅提及协商增加监理费,监理合同未明确约定,且诚实公司一审未提出该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作处理。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与工期顺延责任划分的实务要点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充分揭示了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核心问题——当工程延期(无论因不可抗力还是发包人原因)时,监理单位的权利边界何在?结合本案裁判思路,以下为关键知识点:
1. 不可抗力的认定与举证责任
- 不可抗力通常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政府疫情防控等。监理单位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期延长,需举证:
-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证明(如政府公告、气象报告等);
- 该事件与工期延误之间的因果关系;
- 监理单位已尽到合理通知和减损义务。
- 注意:发包人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等属于“非监理单位原因”,不等于不可抗力。本案中,诚实公司主张工程延期系因电信公司变更设计,此种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或情势变更,应依据监理合同约定主张附加工作报酬,而非不可抗力。
2. 监理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则
- 铁律:招投标文件是监理合同的“宪法”。凡涉及实质性内容(工期、价款、质量标准、监理服务范围等)的变更,均无效。实务中,不少监理单位为了中标而在投标时承诺较短工期,事后与发包人私下约定延长,这种“先低后补”的做法极易导致报酬无法获得支持。
- 风险提示:若监理单位在投标时已接受180天工期,但合同约定120天,则实际监理周期超过120天的部分,法院可能以“双方共同过错”为由不予支持或仅支持部分报酬。
3. 竣工验收日期的认定对监理报酬的直接影响
- 监理工期通常计算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实务中,发包人可能主张以外部质检验收通过日为准,而监理单位则主张以内部竣工预验收日为准。本案裁判明确了“完工验收即竣工验收”的规则,对监理单位有利——一旦工程实体完工并经各方签字验收,监理费即应结算,避免因外部监督程序拖延导致报酬计算周期过长。
4. 附加工作报酬的适用条件
- 若监理合同明确约定“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超过XX天,委托人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则监理单位可按约定主张。但需注意:
- 基数计算:报酬 = 附加天数 × (合同金额 / 监理服务天数)。合同金额通常指中标价,服务天数以招投标文件为准(非合同约定天数)。
- 举证要求:需提供工期延误的签证、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延期函件、施工日志等。本案中,诚实公司因工期条款无效,且未能证明延误天数超出120天(实际超出180天?),其主张未能获得支持。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速览
| 关键词 | 含义与风险 | 应对策略 | |--------|------------|----------| | 招投标实质性条款 | 工期、价款、服务范围不得变更 | 合同签订前逐项核对招投标文件,拒绝“阴阳合同” | | 监理工期认定 | 以招投标文件为准,非施工合同 | 投标时审慎承诺工期,避免为了中标缩短工期 | | 竣工验收日期 | 以完工验收(四方验收)为准 | 及时取得发包人签章的验收文件,固定证据 | | 过错责任划分 | 双方共同违反招投标法各担50% | 若存在违法行为,主动披露可减轻责任 | | 监理服务费包干价 | 包含正常工期内的全部服务 | 包干价不自动包含延期服务,需另签补充协议 | | 附加工作报酬 | 需合同明确约定计算方式 | 合同中明确“延误超过X天,按Y标准支付” | | 挂网监管 | 项目人员无法从监管系统卸下,影响后续投标 | 按实际服务期与发包方协商补偿,并保留书面洽商记录 |
律师建议
- 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务必以招投标文件为核心依据,切勿接受缩短工期、降低费率等实质性变更。若发生设计变更、发包人指令等导致工期延误,第一时间发函确认延期天数,并保留会议纪要、签证单等证据。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及时收集官方证明并通知发包人,争取附加报酬或索赔。
- 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明确工期、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避免事后与监理单位私下修改,否则将面临合同条款无效风险。若确需调整,应通过合法程序重新招标或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备。
一句话问答
问:招投标文件中的工期是120天,但监理合同写了180天,以哪个为准?
答:以招投标文件为准,任何背离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合同条款均无效。
问:工程因暴雨停工30天,监理单位能否要求增加报酬?
答: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但需看监理合同是否有“附加工作报酬”条款;若没有,可尝试协商,但法院通常不支持无约定情形下的自然增加。
问: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期延长,监理单位如何主张权益?
答:第一时间书面确认延期事实,并依据监理合同第九条第2款(如有)计算附加工作报酬;若合同无约定,可依据《民法典》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起诉。
问:工程完工后,发包人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监理费何时结算?
答:监理服务期一般计算至工程实际完工并移交,发包人拖延验收不构成不付监理费的理由,可主张以完工之日为结算节点。
问:监理合同约定总包干价,实际服务期超过约定,还能要钱吗?
答:包干价通常仅覆盖正常工期,超期部分若无约定,法院可能支持按实际服务天数比例计算补偿,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实务,擅长处理监理合同纠纷、工期索赔、工程质量争议等疑难案件。本文系基于裁判文书进行的法律分析,个案情况不同,如需具体法律建议,请联系专业律师。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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