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2026-06-07

襄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与执行异议解析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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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一、引言:债务人“花式”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破局?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会使出浑身解数转移财产。其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是最为隐蔽、也最令债权人头疼的手段之一。比如,债务人将名下资产以低价或抵债的形式转让给亲友、关联方,甚至签订虚假的抵债协议,试图让债权人“望财兴叹”。这类看似合法的交易,实则可能构成可撤销的合同。

近日,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803号)就充分体现了这一法律难题:债务人张某甲欠债后,与案外人孟某某签订《以房地产、车库抵债协议书》,将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车库“抵偿”给孟某某,试图阻止法院对该车库的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认定:该抵债协议因未办理物权登记,且无法证明孟某某已实际占有,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准许继续执行该车库。

这个案例给所有债权人敲响警钟:面对债务人“合法”的转移行为,如何精准识别“合法形式”背后的“非法目的”?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撤销这类合同? 本文将结合本案深度解析。


二、案情回顾:一份“身份信息都不对”的抵债协议

  • 纠纷起因:原告曾某某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调解书确认张某甲应偿还39.5万元及利息。曾某某申请强制执行。
  • 执行查封:法院查封了登记在张某甲儿子张某乙(未成年人)名下的位于鱼梁洲鹿鸣岛花园的车库(产权证号:70090334)。
  • 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孟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张某甲已于2014年8月25日与其签订《以房地产、车库抵债协议书》,将上述车库作价20万元抵偿债务,且其已实际占有该车库,要求解除查封。
  • 争议焦点:该抵债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孟某某能否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 法院认定
    1. 该车库虽登记在张某乙名下,但张某乙系未成年人,实际由父母张某甲、陈某某出资购买,实际所有权人系张某甲、陈某某
    2. 孟某某虽持有抵债协议,但协议中孟某某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均打印错误,签名与异议申请书签名不一致,存在重大疑点。
    3. 抵债协议签订后,车库未办理过户登记,且孟某某未能证明其已实际占有该车库。
    4.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孟某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最终判决:准许执行该车库,驳回原告曾某某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请求(法院认为协议效力不属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三、法律深度解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认定与撤销

(一)什么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通常指:当事人通过表面合法的合同(如买卖、赠与、抵债),实现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非法目的,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本案中,张某甲与孟某某签订的抵债协议,表面上是“以房抵债”,但存在以下“非法目的”特征:

  • 债务基础不明:孟某某声称张某甲欠其180万元借款,但未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
  • 价格明显不合理:车库评估价6.49万元,抵债协议却作价20万元,显著高于市场价;
  • 身份信息错误:协议中孟某某的身份证号、电话号均与实际情况不符,签名不一致——这种“粗糙”的瑕疵,恰恰暴露了协议可能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 时间点敏感:协议签订于2014年8月25日,而张某甲在同年9月即被曾某某起诉——存在突击转移财产的嫌疑;
  • 未办理过户:至法院查封时(2015年1月),该车库仍登记在张某乙名下,孟某某并未完成物权变动

核心痛点:债务人利用“抵债协议”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非法目的,对这类合同,债权人可依法主张撤销。

(二)这类合同可撤销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无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撤销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举证责任)提供了多重救济路径:

| 路径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举证要点 | |----------|--------------|--------------|--------------| | 恶意串通无效 | 《民法典》第154条 |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 证明双方明知债务、低价或无偿转让、时间点异常等 | | 债权人撤销权 | 《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 | 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财产 | 证明转让行为影响债权实现,且受让人知情(低价转让时需证明恶意) | | 执行异议之诉 | 《民诉法解释》第311条 | 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 | 案外人需举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关键区别

  •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需当事人主动主张即可确认无效;
  • 可撤销合同需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在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三)本案的实务启示

  1. 对债权人

    • 及时申请查封:发现债务人财产后,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避免被“移花接木”。
    • 深挖财产线索:注意债务人名下财产是否转移至未成年子女、配偶、亲友名下(如本案的车库登记在儿子名下)。
    • 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如发现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本案中20万抵6.49万的车库),可在1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该转让行为。
    • 应对执行异议: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债权人应积极审查协议真实性,关注协议签订时间、债务背景、价格合理性、过户情况等细节。
  2. 对债务人

    • 转移财产的法律风险:即使签订“合法”的抵债协议,若未完成物权登记且存在恶意串通,仍可能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 未成年人名下财产风险: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若实际由父母出资且用于经营或偿债,法院可能直接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本案即然)。
    • 离婚逃债行不通:张某甲与陈某某离婚后,法院仍追加陈某某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痛点细节关键词

  • 虚假债务
  • 恶意串通
  • 明显不合理价格
  • 突击转移(债务形成后短时间内转让)
  • 未办理过户登记
  • 实际占有不能对抗查封
  • 未成年人名下财产的真实权利人
  • 除斥期间(1年)

四、一句话问答(解决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

问:债务人把房子过户给儿子,我能要求执行吗? 答:如果儿子是未成年人且无独立经济来源,房屋由债务人出资购买,法院可能认定实际所有权人为债务人,可以执行。但需提供出资证明。

问:债务人签了抵债协议,但没办过户,我能主张协议无效吗? 答:可以。抵债协议未办过户,物权未发生变动。若协议存在虚假债务、价格不合理、时间点异常等,可依据《民法典》第154条主张恶意串通无效,或依据第538条行使撤销权。

问:法官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直接认定抵债协议无效吗? 答:执行异议之诉主要审查案外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一般不直接审理合同效力。债权人需另行起诉确认合同无效或行使撤销权。

问:发现债务人低价卖房给朋友,我该怎么办? 答:立即固定证据(买卖合同、支付凭证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超过1年,撤销权消灭。

问:债务人把财产转到境外,我还能追回吗? 答:难度极大。但若国内仍有可执行财产,应优先查封国内资产。境外资产追索需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成本高、周期长。


五、结语:让“合法形式”无处遁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看似披着合法的外衣,实则经不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本案的判决再一次提醒债权人:面对债务人的财产转移,不要轻言放弃——只要抓住合同背后的“蛛丝马迹”,如身份信息错误、价格异常、未过户、债务不明等,就有可能通过债权撤销权或执行异议之诉,将财产“追”回来。

作为专注民生维权与强制执行领域的律师,笔者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始终坚持**“细节决定成败”**。无论是审查协议的签订时间、交易背景,还是核实价格合理性、第三人是否知情,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案件的突破口。如果您正面临类似困境,请记住三个关键词及时查封、深挖线索、起诉撤销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执业12年,专注强制执行、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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