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2026-06-07

北海烂尾楼维权:违约金过低可调整为贷款利率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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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在烂尾楼盘维权中,购房者常面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实际损失无法弥补的困境。本文基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2770号判决,深入分析违约金调整的争议焦点,并提供具体维权方法和步骤,帮助购房者依法争取合理赔偿。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2016年3月26日,原告唐某、张某与被告某投资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北海市某房屋,总价款333940元,合同约定2016年10月31日前交付。原告支付购房款及装修款共370000元。但被告逾期四年多未交房,且房屋被法院查封。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主张按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从2016年3月27日起算)。被告辩称应按合同约定“累计已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与损失重复。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利息请求,认为合同约定的5%违约金过低,依法调整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LPR)计算。这一判决对烂尾楼维权中违约金计算标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争议焦点深度分析:违约金过低的司法调整

1. 法院认定合同约定违约金过低的法律依据

判决书原文指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张某的实际损失应当是其已付款项被湾春公司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已付购房款的5%计算违约金过低,本院酌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本案中,购房者已付款370000元,被告长期占用,原告损失的本质是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按5%计算仅18500元(370000×5%),而实际利息损失从2016年至2020年远高于此,故法院予以调整。

2. 被告“已付租约”抗辩为何被驳回

被告主张房屋已出租给第三方,不构成逾期交房。法院明确指出:

“被告湾春公司以案涉房屋租赁给北海湾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由,主张其不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烂尾楼开发商常以“售后返租”“托管经营”等名义规避交房义务,但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仍有按期交付合格房屋的法定责任。只要房屋未实际交付且被查封,即构成根本违约。

3. 律师费与保全费的差异化处理

法院未支持律师费(双方无约定),但支持了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单保函费1710元,理由是该费用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这一细节表明,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购房者仍可争取部分维权成本。

三、具体维权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收集关键证据

  •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发票(证明已付款370000元,包括装修费)
  • 合同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商铺租赁合同》(如有)
  • 违约证据:房屋查封证明、住建局暂停签约通知(证明不具备交付条件)
  • 损失依据:同期贷款利率、其他实际支出(如租房成本)

第二步:主张法定解除权而非约定解除权

判决书特别强调:

“原告行使的合同解除权基础应当是法定解除权,而非约定解除权。”

烂尾楼逾期超90日后,购房者应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直接主张法定解除,即使合同约定的5%违约金很低,也不影响解除权成立。

第三步:申请违约金的司法调整

在诉讼请求中,不要仅按合同约定5%主张违约金。应同时提出:

  • 要求返还全部已付款(包括装修费)
  • 要求按实际损失(即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 提供计算明细,例如从付款日至起诉日按基准利率计算

法院会主动审查约定违约金是否过低,并依据公平原则调整。本案判决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LPR计算”。

第四步:争取合理维权费用

  • 诉讼成本:保全费、案件受理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本案被告承担8076元)
  • 保全担保费:如诉前强制执行需要,可申请法院支持保单保函费用(本案支持1710元)
  • 律师费: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否则法院通常不支持,但可尝试举证说明律师费的合理性

四、结尾延展:从个案到普适策略

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烂尾楼购房者不应被动接受合同中的低额违约金条款,而应积极主张按实际损失(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即便合同本身存在“租约绑定”等复杂设计,只要房屋未交付且被查封,法定解除权就不可排除。

进一步行动建议:

  • 立即收集合同、付款凭证和房屋查封信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开发商转移资产
  • 诉讼中明确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
  • 关注当地法院对同类案件的最新裁判倾向,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

烂尾楼维权是一场与时间的较量,但法律为购房者提供了调整违约金、主张利息损失的坚实武器。主动诉讼,方有希望挽回损失。


作者: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桂0502民初2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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