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2026-06-06

襄阳建设工程优先权在执行异议中的认定与维权路径

李波

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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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律师,执业12年,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行政部主任,专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含强制执行),以襄阳市为核心服务湖北,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擅长民生维权与高效落地的法律方案。

强制执行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司法手段,但当案外人以建设工程优先权主张排除执行时,法院如何平衡申请执行人与施工方的利益?本文结合(2017)鄂0606执异8号裁定书,深度解析这一实务争议焦点,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清晰的维权路径。

一、争议焦点:以房抵债协议能否对抗法院查封?

本案中,案外人中城建十三局(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提出两项核心异议:其一,被执行人已将涉案房产抵偿给己方,并办理网签、实际控制;其二,作为施工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申请执行人宋某(化名)则明确表示不认可。法院最终支持了优先权主张,驳回了以房抵债的抗辩。

1. 以房抵债协议不符合买受人保护条件

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其抵偿行为及作为买受人提出异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要求买受人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实务要点:以房抵债协议本质上是“以物抵债”,并非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即使办理了网签,若无法证明上述三个条件(尤其是“用于居住”和“已付50%以上”),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排除执行。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获得支持

法院进一步查明:“本院查封诉争房屋均是在执行金钱类债权案件过程中,故案外人中城建十三局此异议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基于《民法典》第807条及司法解释,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需注意以下要点:

  • 权利主体:必须是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如本案的中城建公司);
  • 权利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不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
  • 行使方式: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或另案诉讼主张。

二、具体维权步骤与策略

步骤1:判断自身权利基础

  • 若是施工方:立即收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单、欠款证明、实际施工记录等,明确主张优先权(可依执行异议裁定中止执行)。
  • 若是以房抵债债权人:审查协议是否满足买受人保护条件;若不满足,可考虑通过另案诉讼确认以房抵债效力,或申请参与分配工程价款。

步骤2:提出执行异议

参照本案流程:案外人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附证据材料。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定中止或驳回执行。本案裁定书显示:法院支持了优先权,故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步骤3:后续救济路径

  • 若法院驳回异议(如以房抵债主张),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若法院支持异议(如优先权),申请执行人可同样在15日内提起诉讼。

三、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揭示了强制执行中两个重要规则:建设工程优先权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具有绝对优势,但“以房抵债”并不能当然排除执行。实务中,施工方应注意以下三点:

  1. 及时主张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超过期限可能丧失优先受偿资格。
  2. 避免“以物抵债”陷阱:若接受开发商以房抵债,务必同时核查房屋是否已被查封或抵押,并最好通过法院确认协议效力。
  3. 执行异议之诉的时机:一旦法院查封资产,应第一时间介入,否则可能错过最优时机。

如需进一步咨询,建议提供完整合同及执行文书,由专业律师评估是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再审。


作者: 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鄂0606执异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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