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2026-06-05

北海商铺带租约销售中出卖人单方解约权行使边界解析1

姜清东

姜清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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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清东律师,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引言:当“返租商铺”变成“空头支票”

在房地产纠纷中,有一种常见却极具迷惑性的模式:开发商将商铺出售给投资者,同时约定由第三方公司统一返租经营,并承诺“前三年租金一次性返还”。这类“带租约产权商铺”看似风险极低,但一旦开发商逾期交房、项目停滞甚至被司法查封,买受人往往陷入“既拿不到房、又讨不回钱”的困境。此时,开发商常以“房屋已委托经营管理,无需实际交付”为由,拒绝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甚至主张合同不应解除。这实际上是一种试图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义务的行为——即出卖人单方解约权的滥用边界问题。

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5民终118号案为例,深度解析出卖人能否以“返租协议”对抗法定交房义务,以及买受人如何在此类案件中突破维权困局。

一、案情复盘:判决书中的关键事实与争议焦点

1. 基本事实

  • 买方:周德军,2015年12月3日与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湾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商铺,总价101945元,约定2016年10月31日前交房。
  • 额外协议:同日,周德军与湾春公司关联企业北海湾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房屋交房后交由该公司统一经营十年,前五年包租,前三年租金一次性返还(已在购房款中抵扣)。
  • 违约事实:截至周德军起诉(2020年7月),湾春公司从未交付房屋,且涉诉商铺已被法院查封。

2. 双方争议焦点

  • 湾春公司(出卖人)的观点:房屋已委托湾企公司租赁经营,根据《商铺租赁合同》,买受人无需实际占有,只能收取租金;因此,湾春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合同不应解除。
  • 周德军(买受人)的观点: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明确义务,租赁合同是另一法律关系;湾春公司逾期交房长达四年,且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租金收益、律师费)。

3. 法院判决结果

  • 一审:解除合同,湾春公司返还购房款10194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计算);驳回租金损失和律师费请求。
  • 二审(北海市中院,2021年1月27日):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二、以案说法:出卖人单方解约权行使的边界在哪里?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出卖人能否以与第三方签订的返租协议为由,单方面否定自己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法定义务。这实质上就是出卖人单方解约权(或变更权)的行使边界问题

边界一:关联合同≠主合同义务的替代

湾春公司提出的抗辩逻辑是:既然签了《商铺租赁合同》,买受人只能收租、不能要房。但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点:

“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没有提出异议……湾春公司应当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给周德军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关键点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铺租赁合同》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
  • 出卖人不能以买受人与第三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就主张免除了自己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
  • 即使买受人签订了返租协议,出卖人仍然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否则构成逾期交房。

痛点关键词关联合同独立原则、合同义务不得替代、交付义务法定化、返租协议不是挡箭牌

边界二: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是解除权的“底线”

《民法典》第563条(原《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一方迟延履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法院认定:

“案涉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湾春公司在房屋被解封前也无法履行交付义务,导致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注意:房屋被查封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重大事实。即便出卖人声称“可以解封”,但在继续审理期间,该障碍未消除,法院当然支持买受人解除合同。

延伸思考

  • 如果房屋没有被查封,只是单纯逾期交房,是否必然可以解除?答案是否定的。通常,需满足“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但在本案中,逾期四年且无任何交付迹象,显然构成根本违约。
  • 但如果出卖人仅逾期几个月,且房屋状态良好,买受人可能只能主张逾期违约金,而不能直接解除。

痛点关键词查封影响交付、合同目的落空、根本违约认定、催告前置条件、解除权行使时效

边界三:预期收益损失为何难获支持?

周德军上诉主张按已付购房款9%的年投资回报率计算四年租金损失。法院未支持,理由有两点:

  1. 前三年的租金已一次性返还。买受人在购房时已经拿到了前三年的租金,所以前三年的租金损失不存在。
  2. 买受人未及时止损。买受人在2016年10月31日交房期限届满后,直到2020年7月才起诉,期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根据《合同法》第119条,扩大的损失由买受人自己承担。

教训

  • 买受人在发现出卖人逾期交房后,应尽快书面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后(如3-6个月)果断起诉解除合同,不能“躺平”指望开发商突然履约。
  • 主张预期收益(如租金)需要证据支撑,比如租赁市场的同期同地段租金标准或合同明确约定的返租方案。本案中“一次性返还”作法,反而让法院认定买受人已获得部分利益。

痛点关键词减损义务、及时催告、预期收益证据链、返租一次性抵扣

边界四:律师费能否由违约方承担?

多数当事人认为,对方违约导致自己请律师,律师费应由对方出。但法院指出两点:

  1. 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2. 律师费不是“必须支出”。当事人可以自行诉讼,聘请律师非必要程序。

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否则律师费需自己承担。实务中,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往往缺少该条款。

痛点关键词合同约定优先、律师费非必然损失、费用承担条款的重要性

三、出卖人单方解约权的边界总结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出卖人单方解约权的行使边界:

| 出卖人可能使用的理由 | 法院态度 | 边界范围 | |-------------------|---------|---------| | “已签返租协议,无需实际交房” | 不认可 | 不能以关联合同替代主合同义务 | | “房屋适租,合同目的可实现” | 需审查查封/抵押事实 | 若存在查封,则目的无法实现 | | “买受人已收租金,利益无损失” | 不阻却解除权 | 租金利益≠合同履行利益 | | “我司正在努力,请再等一等” | 需合理期限 | 逾期四年远超合理期待 |

核心结论:出卖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包括返租、委托经营、关联公司协议等)单方面变更或拒绝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等核心义务。否则,买受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四、案件启示与维权建议(针对买受人)

  1. 签约时:务必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将房屋抵押、查封;对“返租”模式,应要求将返租承诺写入主合同或作为主合同附件。
  2. 违约发生后
    • 第一时间书面催告(保留快递单、邮件等证据)。
    • 收集证据:合同、付款凭证、催告函、查封信息、包租协议等。
    • 适时起诉:不要拖延数年,否则扩大损失可能不被支持。
  3. 诉讼请求设计
    • 首选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般按LPR计算,可争取更高)。
    • 若合同有明确约定返租收益率,可主张预期收益损失(但需证明及时止损)。
    • 若合同约定了律师费承担,可将律师费列为诉求。

五、一句话问答(该案相关)

Q:开发商以“商铺已返租给管理公司”为由,拒绝交房或解除合同,合法吗?
A:不合法。返租协议不能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房义务,开发商逾期交房仍构成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Q:买受人起诉解除合同时,可以同时索要四年的租金损失吗?
A:不一定。如果前三年的租金已在购房时一次性返还,且买受人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如尽早起诉),法院可能不支持后期租金损失。

Q:房屋被查封,买受人还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
A:在查封解除前,继续履行存在障碍。如果查封无法及时解除,法院可能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支持解除合同。

Q:开发商违约,我请律师的费用能让他出吗?
A:除非《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否则法院不支持。

Q:起诉解除合同后,什么时候算占用资金利息的起点?
A:从买受人支付购房款之日起计算,通常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LPR计算,直到实际返还之日。


本案例由姜清东律师团队代理,成功为当事人解除合同并追回购房款及利息,充分彰显了法律对合同义务边界的严格坚守。

姜清东,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28年,专注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办证、烂尾维权),以北海为核心覆盖广西,外地可协商委托。办800+案件,胜诉率92%,为当事人挽损超3亿元,2023年获北海房协消保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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