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4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1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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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的中断往往伴随复杂的法律争议,尤其是当一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或索赔时,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往往成为案件胜负的关键。本文通过一则典型判例,深入剖析法院在该类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当事人需要注意的实务痛点。

案件回顾:监理费追索与反诉索赔的博弈

基本事实
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公司”)与泉州市爱乐佳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光正公司对“晋江爱乐·佳园”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后双方协商终止合同,并签订《终止协议书》,结算了部分监理费。光正公司起诉要求爱乐公司支付剩余监理费、后续管理费及挂证费等,爱乐公司反诉称光正公司监理的桩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20万元。

争议焦点

  1. 挂证费条款是否有效?
  2. 爱乐公司反诉的桩基质量损失与光正公司的监理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院判决

  • 挂证费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其他合同条款有效;
  • 爱乐公司应支付监理费及后续管理费共计76000元;
  • 驳回爱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理由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光正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已结算完毕。

以案说法: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的三大核心规则

1. 主张一方需对“因果关系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爱乐公司反诉要求赔偿,必须证明:

  • 光正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如未尽监理职责);
  • 该违约行为与桩基质量问题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

法院认为,爱乐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系其单方委托制作,且未提供施工记录、监理日志等证据佐证光正公司存在疏忽或不当行为,故无法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明力较弱,若对方不予认可,法院通常不直接采信。这是实务中常见的举证痛點——当事人常忽视“多维度证据链”的构建。

2. 不可抗力情形下,主张免责方需证明“不可抗力与损失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虽然本案未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规则可类推适用:若一方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进而免责,必须举证:

  • 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
  • 该事件直接导致服务中断(如工地被封闭、人员无法进场);
  • 已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如及时通知、调整方案)。

反之,若相对方主张对方未因不可抗力免责,则需证明中断系其他原因(如自身过错)所致。证明责任在谁,谁就掌握案件主动权。

3. 合同结算后的“终局性”对后续索赔的阻断作用

本案中,法院驳回反诉的另一重要理由是“双方已就相关费用结算完毕”。结算协议具有终局效力,除非存在欺诈、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否则一方不得就结算前的事项再行索赔。这对监理单位而言是重要的风险防控点:务必在终止协议中明确结算范围,并约定“除本协议外,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当事人需关注的五大实务痛点

| 痛点 | 细节关键 | 应对建议 | |------|----------|----------| | 挂证费无效 | 挂证属于出租注册证书,违反《建筑法》等法规,条款自始无效,已支付部分需返还或折价 | 避免在合同中约定挂证费;如已约定,应明确服务内容为“现场履职” | | 单方鉴定不被采信 | 一方自行委托的检测报告,对方不认可时法院通常不作为定案依据 | 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或双方协商选择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 | | 证据链缺失 | 监理日志、签到表、工作联系单等日常记录缺失,导致无法证明履行了监理职责 | 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每一次进场、检查、会议的书面记录 | | 结算终局性 | 终止协议未写明“再无其他争议”,给后续索赔留下空间 | 在协议中添加“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结清”条款,并建议公证或律师见证 | | 逾期付款利息 | 约定付款期限模糊或未约定,导致利息起算点争议 | 明确“服务期满后XX日内付款”,并在催收时保留书面函件 |

律师建议:如何构建因果关系的证明防线

对于监理单位(如光正公司):

  • 强化过程留痕:每日监理日志、影像资料、会议纪要等均为关键证据;
  • 分离合法收费:对挂证等违规收费,主动调整合同结构,将服务费与利润合理拆分;
  • 结算协议要周密:明确涵盖所有服务期间,并加入“放弃后续索赔”条款。

对于建设单位(如爱乐公司):

  • 及时固定证据:发现质量问题时,立即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鉴定,而非单方委托;
  • 分清责任主体:桩基质量问题可能涉及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需通过举证指向具体违约方;
  • 利用“证明妨碍”规则:若对方掌握监理日志等证据却拒不提供,可主张法院推定相关事实成立。

结语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直接决定了胜败走向。无论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还是索赔损失,证据链的完整性举证时机的把握是核心。本案的判决清晰表明:法院对单方、孤立的证据持谨慎态度,而完善的合同约定与过程管理才是风险防控的根本。


康志祥律师,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领域十余年,曾代理多起亿元级工程纠纷案件。擅长处理监理合同纠纷、工程索赔、法律风险防控等业务,秉持“以证据见真章,以专业护权益”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从合同审查到诉讼执行的全程法律服务。


一句话问答

Q1: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谁有责任证明中断与不可抗力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A:主张免责的一方(通常是监理单位)需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了服务中断,并已采取合理减损措施。

Q2: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在诉讼中效力如何?
A:效力较弱,若对方不认可,法院一般不直接采信,建议通过法院委托或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

Q3:挂证费约定是否有效?已支付的部分能否要回?
A:无效。根据《建筑法》等规定,出租注册证书的行为违法,该条款自始无效,但已实际服务对应的费用可折价处理。

Q4:监理合同终止后,建设单位还能就之前的质量问题索赔吗?
A:若终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再无争议”,则一般不能;否则需证明损失发生在监理服务期内且监理方存在违约。

Q5:如何证明监理单位“已尽到监理职责”?
A:关键在于保留完整的监理日志、现场照片、联系单、会议记录等过程性证据,形成完整的履职记录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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