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4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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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引入:监理服务终止后的责任与证据困局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如停工令、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监理服务被迫中断,往往引发双方对费用支付、备案注销、后续责任等的激烈争议。此类纠纷的核心难点在于:谁应当对“服务中断”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若监理人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约,要求甲方支付全部约定费用;或甲方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法院将如何分配证明责任?

本文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904号案为样本,通过裁判要旨解析,系统梳理不可抗力情形下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并提炼当事人应关注的实务痛点。

二、案情概要及裁判要旨

(一)基本事实

  • 监理合同:福建光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光正公司”)受福建中南方有限公司(下称“中南方公司”)委托,为“中南方财富广场”项目提供监理服务。
  • 服务终止:2017年5月20日,双方签署《终止协议书》,确认监理服务于2017年5月15日终止。约定中南方公司应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监理费60000元、挂证费64000元;同时双方应在一个月内撤销监理工程网上备案,否则中南方公司每月支付挂证费5000元、每年支付监理费20000元。
  • 争议发生:中南方公司未按约支付费用,也未撤销备案。光正公司诉请支付监理费、后续监理费及挂证费,并要求撤销备案。

(二)法院裁判要点

  1. 已确认的监理费:双方在《终止协议书》中已明确应付60000元监理费,中南方公司以“未交付监理资料”为由拒付,法院不予支持。
  2. 挂证费无效:挂证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驳回挂证费请求。
  3. 后续监理费:光正公司要求自2017年7月起至撤销备案之日止的监理费(每年20000元),因未举证证明其实际履行了监理职责,法院不予支持。
  4. 备案撤销:双方已终止监理行为,中南方公司应依约撤销备案,光正公司予以配合。法院同时指出,不撤销备案违反诚信原则,且可能造成光正公司人力资源损失。

三、以案说法:不可抗力情形下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本案虽未直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但其裁判逻辑深刻反映了在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法院如何分配“服务履行”与“损失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以下结合实务场景,从三个层面展开。

(一)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一方,需证明不可抗力与服务中断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就不可抗力的存在、其与履行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实务痛点

  • 证明标准:不可抗力须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政府发布停工令、极端天气导致工地封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需提供官方文件、气象记录、公告等证据。
  • 关联性证明:若甲方以“工程停工系政府环保整治”为由拒绝支付已履行部分的监理费,必须证明该停工直接影响监理服务的继续履行,而非单纯因资金链断裂或管理问题。
  • 反证空间:监理人可举证证明即使存在不可抗力,其仍采取了合理措施(如线上审核、会议纪要、旁站记录)继续提供服务,从而否定免责主张。

本案启示:光正公司未能就“服务终止后”仍提供监理服务(即不可抗力并未导致服务完全中断)进行举证,导致后续监理费请求被驳回。法院通过“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继续履职”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监理人。

(二)要求支付后续费用的监理人,需举证证明不可抗力并未阻断实际服务

裁判规则:本案中,光正公司依据《终止协议书》中“若未撤销备案,则每月/每年支付费用”的约定,主张后续费用。但法院认为,该条款适用前提是“项目需要继续服务”且双方“另签订合同”。光正公司既未证明其仍在现场履职,也未证明其提供了监理文件、旁站记录等实质性服务,因此驳回请求。

关键细节关键词

  • 《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工程例会纪要》:是证明实际履行监理职责的核心书面证据。
  • 人员驻场记录: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现场照片等可证明总监及监理员实际在岗。
  • 联系单、通知单:监理人向甲方、施工方发出的整改通知、暂停令等,是体现监理行为的直接证据。
  • 工程款支付凭证:若甲方仍按月支付监理费,可反证服务并未中断。

证明责任分配逻辑

  • 对于“已进行的服务”,监理人只需证明合同成立且服务已提供(如提交了监理资料、出具了报告)。
  • 对于“中断后的持续费用”,监理人必须就“不可抗力发生后仍提供有效监理服务”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法院将认定服务中断,后续费用缺乏因果关系基础。

(三)备案未撤销的损失,需证明与甲方迟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特殊点:法院支持撤销备案,但未直接支持光正公司关于“人力资源损失”的赔偿请求,仅指出“可另行主张”。原因在于:

  • 光正公司未举证证明因备案未撤销导致其无法承接新项目、总监被锁定等具体损失。
  • 即使存在损失,也需证明该损失与中南方公司不履行备案撤销义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总监因备案未撤销被迫离职、投标被拒绝等)。

实务建议

  1. 监理人应在《终止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甲方逾期撤销备案的,每日/每月支付违约金,并注明具体损失计算方式(如总监日工资、投标机会损失等)。
  2. 及时保存“因备案未撤销导致无法参与投标”的招标公告、被拒通知、竞争对手中标结果等证据。
  3. 可申请法院调取住建部门系统中“总监在其他项目备案”的限制记录。

四、律师点睛:纠纷预防与证据管理要点

(一)签约阶段

  • 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界定不可抗力范围(如政府命令、自然灾害、疫情等),并规定服务中断期间的最低服务费(如每月按合同价款5%计付基本维护费)。
  • 区分“挂证费”与“实际监理费”:挂证行为违法,司法一律认定无效。若需总监注册证书用于备案,应签署真实的技术顾问合同或短期监理合同,并明确服务内容(如审核文件、参加重要会议)。

(二)履约阶段

  • 服务中断后,立即制作**《服务中断确认函》**,由甲方签字确认中断原因、起止时间及双方责任。
  • 保留不可抗力证明(政府文件、新闻报道、气象证明)及监理人继续采取合理措施的记录(如远程会议截图、邮件往来、阶段性报告)。
  • 若甲方未书面通知停工,监理人应主动发出**《关于继续履行监理义务的催告函》**,并送达(建议邮寄公证或微信留痕)。

(三)终止协议

  • 必须明确备案撤销的期限和违约后果,例如:“甲方应于终止协议签订后15日内完成备案撤销,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 元。”
  • 约定资料交付清单:将竣工图纸、监理档案、检测报告等列出清单,双方签收,防止甲方以“未交资料”为由拒付。

五、结语:举证责任是胜败关键

在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的纠纷中,法院始终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无论是甲方主张免责,还是监理人要求后续费用,都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实际履约”“损失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光正公司正是因为无法举证“中断后的实际服务”,输掉了后续费用请求;而中南方公司虽抗辩“未交资料”,却因协议未约定该条件而承担败诉后果。

康志祥律师提醒: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当事人应高度重视合同条款的精确性,并养成全流程留痕的习惯。一旦发生纠纷,证据链的完整性将直接决定裁判结果。


六、一句话问答

问:监理人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后,还能否要求甲方继续按月支付监理费?
答:必须提供实际履行监理职责的证据(如旁站记录、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单),否则法院将认定服务已中断,不支持后续费用。

问:甲方以政府停工令为由拒付监理费,应提供哪些证据?
答:需提供政府停工令文件、停工通知签收记录、现场照片、监理人离场证明等,证明停工属于不可抗力且与监理服务中断有直接因果关系。

问:挂证备案未撤销,总监无法参与新项目投标,如何维权?
答:可依据终止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要求甲方承担逾期撤销的违约金,同时提交新项目招标公告、被拒证明等,证明因备案未撤销导致的实际损失。

问:监理服务中断后,监理人是否有义务继续提交监理资料?
答:有。在服务终止后,监理人应按约或依行业惯例交付已完成部分的监理资料(如施工阶段报告、验收记录),否则甲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暂缓支付监理费。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专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纠纷,深耕合同纠纷、工程索赔、招投标合规、监理责任争议等业务。执业以来,参与多起大型建设项目全过程法律顾问,擅长通过精细化证据管理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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