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2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减损义务审查要点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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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如疫情、自然灾害等)导致服务中断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形并不鲜见。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往往在于:服务中断后,双方是否尽到了减损义务?法院如何审查减损义务的履行?本文通过分析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583民初408号判决,以案说法,深度解析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减损义务审查要点,为工程建设各方提供实务指引。

一、基本案情回顾

2018年,南安骏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航公司”)与厦门圣德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德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合同》,由圣德信公司为“中骏·四季丽景”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监理费总额91.8万元,并明确付款节点: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支付25万元,交房率达到95%支付4万元等。

2020年9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9月24日完成备案。随后,圣德信公司于11月撤离全部监理人员。骏航公司仅支付部分监理费,剩余29万元未付。圣德信公司诉请支付,骏航公司反诉主张工期延误、人员缺勤、未能完成结算审核、保修期内未到现场等多项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86.6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骏航公司支付圣德信公司监理费25万元及相应违约金,驳回圣德信公司其他请求,驳回骏航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二、减损义务审查的核心要点

本案虽然未直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但争议的实质正是服务中断后双方减损义务的履行审查。法院通过对以下焦点的分析,确立了减损义务的审查标准。

(一)服务中断的合理性判断

1. 监理人员撤离是否构成违约?

骏航公司主张圣德信公司自2020年9月26日起擅自撤离全部人员,构成违约。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监理单位撤离工地的时间。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9月24日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整体移交物业,监理的核心阶段(施工建设、验收)已经完成。此后圣德信公司的职责主要是协助结算审核、保修期响应。其于11月撤离人员,未超出合理期限,且骏航公司未能证明撤离造成了具体损失。

👉 痛点关键词:人员撤离时间、合同未约定、合理预期、核心义务履行完毕、损失举证

2. 无法继续履行时的减损义务

即使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监理方也负有减损义务:及时通知委托方、提供已完成工作成果、配合交接。本案中圣德信公司已移交全部监理资料,且《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其提供的技术档案完整,说明其尽到了移交减损义务。

(二)未履行附随义务是否构成拒付理由?

骏航公司主张圣德信公司未在工程进度款申报单上签字、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合同第6.3条“未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付”。法院查明:圣德信公司在结算汇报单上有签字,不影响工程款拨付,骏航公司未能证明因此遭受损失。且圣德信公司已于庭审中当庭提交发票,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且未履行附随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成为拒付监理费的“正当理由”

👉 痛点关键词:附随义务、先履行抗辩权、发票提供、付款条件成就、损失因果关系

(三)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的减损义务

骏航公司反诉主张圣德信公司未在保修期内对质量问题48小时到场解决,应承担违约金35.2万元。法院认为:骏航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就具体质量问题向圣德信公司发出通知,也未能证明圣德信公司收到通知后拒绝到场。在质量争议中,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减损义务的前置条件。委托方若未及时通知,监理方无法减损,扩大的损失应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 痛点关键词:保修期通知、48小时响应、举证责任分配、未通知后果、损失自担

(四)工期延误的责任链与减损

骏航公司主张圣德信公司对工期延误4个月26天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违约金24.3万元。法院指出: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施工方,监理方承担连带责任需有明确合同依据且需证明监理方存在过错(如未督促、未报告等)。骏航公司提交的函件仅证明其向监理方发函催告,但未证明圣德信公司对延误存在过错且未督促整改。法院认为骏航公司未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如另派监理、直接指令施工方),导致损失扩大,反诉不成立。

👉 痛点关键词:工期延误责任、连带责任、过错证明、减损措施、及时行动

(五)结算审核义务的履行与减损

骏航公司主张圣德信公司未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初审报告,应每日罚款2000元。法院查明:骏航公司未向监理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也未要求出具初审报告。根据合同,监理方的结算审核义务以收到资料为启动条件。委托方不提供资料,监理方无法履行义务,且委托方也未催告或要求,属于未履行协作义务导致合同履行中断,监理方不构成违约。

👉 痛点关键词:结算资料提供、义务启动条件、协作义务、归责原则、举证责任

(六)场地交接的减损义务

关于交房率达到95%的付款条件,圣德信公司主张“交房”指移交物业,但法院根据交易习惯认定应指移交业主,且实际交房率仅93.8%,因此付款条件未成就。这一判断体现了减损义务的合理界限:监理方不能通过单方解释降低付款门槛,委托方也不能恶意拖延交房阻碍条件成就。双方均负有促进条件成就的减损义务。

三、减损义务审查的司法实践要点总结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总结出法院审查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减损义务的五个关键维度:

| 审查维度 | 举证责任分配 | 常见争议焦点 | |---------|------------|------------| | 服务中断的合理性 | 委托方主张违约的,需证明中断违法或超出合理期限 | 撤离时间、核心义务是否完成、合同约定 | | 附随义务履行 | 收取服务费一方证明已履行主要义务,抗辩方证明存在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 | 发票提供、资料移交、签字确认 | | 通知义务 | 要求履约方出具报告或到场的,需证明已发出通知 | 保修通知、到场要求、催告函件 | | 协作配合 | 主张对方未履行义务的,需证明自己已提供前置条件 | 结算资料提供、现场条件、费用支付 | | 损失与违约的因果关系 | 主张违约金的一方需证明对方违约行为直接导致损失 | 工期延误与监理过错、质量缺陷与监理失职 |

四、当事人痛点对应关键词与实务建议

  1. 监理单位

    • 服务中断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保留送达凭证
    • 完成核心工作后合理撤离,留存工作成果交接记录
    • 严格按合同节点开具发票,避免被扣付款
    • 保修期内保存派工单、到场照片、维修报告
  2. 建设单位

    • 要求监理撤离时,需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留场并说明依据
    • 发生质量问题立即书面通知监理方,要求48小时到场
    • 向监理方送达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催告出具报告
    • 对工期延误及时发出整改指令固定证据,不能事后一概追责

五、结语

本案判决清晰地表明:减损义务是贯穿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全过程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双方都应积极作为,防止损失扩大。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考量:损失是否可归责于违约方、守约方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是否及时履行了通知与协助义务。建议工程建设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牢固树立“减损意识”,注重保留书面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一句话问答

问:监理方在竣工验收后撤离现场是否构成违约?
答:不必然。需结合合同约定及核心义务是否完成判断。若合同未明确留场时间,且监理方已履行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等主要义务,合理撤离不属违约。

问:建设单位未向监理方提供竣工结算资料,能否要求监理方承担逾期提交结算报告的违约金?
答:不能。监理方的结算审核义务以收到资料为启动条件,建设单位未提供资料也未催告,应自行承担后果。

问: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未通知监理方,能否主张监理方未响应保修责任?
答:不能。建设单位需证明已就具体质量问题向监理方发出通知,且监理方拒绝到场。

问:监理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拒付监理费?
答: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发票为付款前置条件,且监理方未提供,建设单位可暂不付款;但如果监理方在诉讼中提供,法院通常认定付款条件成就。

问:工期延误的连带责任如何认定?
答:需证明监理方存在未督促、未报告等过错且与延误有直接因果关系,仅凭工期逾期事实不能推定监理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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