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的减损义务审查要点解析

康志祥律师
引言:从“工期延误”到“不可抗力”的减损逻辑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工期延误是常见纠纷点。而当延误原因涉及不可抗力(如极端天气、政府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监理人的“减损义务”往往成为争议焦点。今天,我们通过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5民终5124号判决,深入剖析:当监理服务因不可抗力中断或延长时,监理人是否必须主动采取减损措施?未履行减损义务会否影响报酬主张? 该案虽不直接涉及不可抗力,但法院对“附加工作报酬”的认定逻辑,以及双方在“通知义务”“结算确认”上的争议,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照。
案例回顾:监理费尾款争议中的三大痛点
基本事实:甲方(翔云镇政府)与乙方(协建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按工程决算总造价的1.6%计取(约8.8万元),分三阶段支付。合同工期300天,实际工期881天,超期581天。甲方已支付6.6万元,剩余尾款2.1万元及附加监理费19.8万元未付。乙方起诉,甲方以“管辖权异议”“诉讼时效已过”“附加报酬无依据”为由抗辩,但一二审均判甲方败诉,需支付监理费合计19.8万元。
当事人痛点关键词:
- 管辖条款模糊:约定“南安市仲裁委员会”,但该机构不存在,导致仲裁条款无效,法院取得管辖权。
- 诉讼时效抗辩:甲方主张尾款应于工程完工日(2015年6月21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乙方2018年后起诉已超期。法院认为“未结算则债权未最终确认,时效未起算”。
- 附加工作报酬认定:甲方主张乙方未及时报告工期延误,视为放弃附加报酬。法院依据合同明确约定“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支持乙方主张。
法律深度解析:减损义务在“不可抗力”场景下的审查要点
一、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监理人负有哪些减损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不可抗力发生后,监理人应履行以下减损义务:
- 及时通知义务:向委托人书面报告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范围及预估延误期限(如本案合同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要求“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 合理减损措施:在服务中断期间,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如保留工作记录、协调施工单位调整计划、留存现场证据)。
- 证据固定义务:收集不可抗力证明(气象报告、政府公告、停工令等),以及因中断增加的工作量记录(如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签证单)。
痛点关键词:通知时效、工作记录单、不可抗力证明、中断期间损失计算。
二、未履行减损义务,如何影响监理费索赔?
本案中,甲方虽主张乙方未报告工期延误,但法院不予采纳,原因有二:
- 合同有明确约定:专用条款39条直接规定了延期监理费的计算公式,无需另行报告。
- 实际履行情况:乙方实际完成全部监理工作,且竣工验收报告上各方盖章确认,甲方事后也未提出异议。
但在不可抗力场景下,若监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 附加报酬被酌减:法院可能认为监理人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酌情扣减10%-30%的附加费。
- 无法证明增加工作量:若缺少现场工作记录单、工程单等证据,监理人可能面临举证不能,附加报酬主张被驳回。
- 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监理人对未采取减损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
痛点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损失扩大比例、酌减幅度。
三、诉讼时效与结算确认:减损义务的“隐藏门道”
本案中,甲方以“诉讼时效”抗辩失败,关键点在于**“未结算则债权未最终确认”**。这提示监理人:
- 减损义务包括主动结算:在服务完成后,应尽快与委托人进行监理费结算,形成书面结算文件。若长期不结算,可能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但本案法院认为未结算反而导致时效不起算,这对监理人有利。
- 策略建议:若委托人拖延结算,监理人可通过书面催收函(留存寄送凭证)中断时效,避免权利受损。
痛点关键词:结算确认书、催收函、时效中断。
四、管辖条款的“陷阱”:不可抗力纠纷中如何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本案中,约定“南安市仲裁委员会”但实际不存在,导致仲裁条款无效。这对不可抗力纠纷的启示:
- 明确仲裁机构:若希望仲裁,应写明“泉州仲裁委员会”等实际存在的机构全称,避免模糊表述。
- 法院管辖优势:不可抗力纠纷往往涉及证据较多,法院审理更加规范,且可上诉。实务中,多数监理合同选择法院管辖。
痛点关键词:仲裁条款效力、管辖异议、条款明确性。
实务建议:监理人如何利用减损义务保护自身权益?
- 建立“不可抗力+减损”应急预案:在合同中明确不可抗力认定标准、通知时限(如48小时内书面通知)、减损措施清单。
- 完善工作记录留存制度:每日填写监理日志,每周报送工作周报,对额外工作(如现场协调、材料检验)需有委托人签章确认的工作联系单或签证。
- 主动发起结算:服务完成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结算书及附加报酬计算明细,要求书面确认。若对方不确认,可通过快递或公证送达催收函。
- 证据为王:保管好不可抗力证明(如政府停工令、气象证明)、监理日志原件、会议纪要、竣工验收报告、付款凭证。一旦发生争议,这些是主张附加报酬的“铁证”。
一句话问答(当事人高频关注点)
-
问: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我未及时通知委托人,还能主张附加报酬吗?
答:可能被酌减!建议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否则法院可能认定你未履行减损义务而减少支付。 -
问:监理合同约定“南安市仲裁委员会”但该机构不存在,我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答:可以。仲裁条款因机构不明而无效,法院有管辖权。但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建议尽早行动。 -
问:工程已完工5年,委托人未支付尾款,我还能起诉吗?
答:若双方未结算,诉讼时效可能尚未起算。但从稳妥角度,应发送催收函并保留凭证,避免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 -
问:附加工作报酬如何计算?需要额外通知吗?
答: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如“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日报酬”)。即使未通知,只要实际完成工作并有证据(如竣工验收报告),法院也可能支持。但建议主动书面确认附加工作内容。 -
问:监理人被要求延长服务期,但委托人拒绝签认额外费用,怎么办?
答:继续履行并保存工作记录,同时书面函告对方“若不同意支付附加费,将暂停服务”。但要谨慎,避免构成违约。
本文结合南安市翔云镇人民政府与协建监理公司监理合同纠纷案,深度剖析了不可抗力场景下监理人的减损义务审查要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减损义务不仅涉及通知、证据留存,更与诉讼时效、附加报酬计算、管辖选择等实务痛点紧密相关。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始终以“证据思维”和“时效意识”贯穿始终,方能在争议中占据主动。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专注为监理企业、施工单位提供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如有具体案件咨询,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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