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02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

康志祥

康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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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监理服务中断,进而引发监理费用计算争议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文以**(2022)闽0526民初670号** 判决为蓝本,深度剖析法院在认定“不可抗力”时的核心标准,并结合当事人常踩的“坑”,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各方主体提供实务指引。


一、案件核心事实回顾

  • 合同约定:2015年1月,原告建新公司与被告上涌镇政府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费暂定16万元,专用条件第5.3条明确:“工程超过合同约定工期,延期监理费按每人6000元/每月计费”。
  • 施工过程:2015年2月28日进场,合同工期180日。但施工中遭遇2015年8月台风和持续暴雨,导致边坡沉降、裂缝,施工被迫多次停工,直至2021年4月才完工。
  • 补充协议:2020年8月5日,双方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后期增加监理服务费结算按已实施了的多次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的总和×2.7%执行”。
  •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按原合同第5.3条计算延期监理费124.2万元;被告抗辩称工期延误系不可抗力,且补充协议已变更计价方式,仅需再付14.2万元。
  • 法院判决:认定台风暴雨为不可抗力,补充协议系对原条款的变更,驳回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142251.26元。

二、不可抗力认定标准:法院如何“三步走”判定?

1. 不可抗力的“三性”审查——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

法院在本案中未直接引用《民法典》第180条原文,但通过以下事实逻辑认定不可抗力成立:

  • 不可预见:2015年8月的双台风(如“苏迪罗”“天鹅”)属极端天气事件,超出当地常规气候预测范围,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合同签订时均无法合理预见。
  • 不可避免:台风登陆后伴随持续暴雨,导致边坡土体饱和、出现沉降裂缝,即便采取常规防护措施(如覆盖、排水)也无法阻断灾害发生。
  • 不可克服:灾害造成坡面失稳,需要重新勘察、变更设计(增加锚索、框架梁等),属于“技术上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而非施工方或发包方管理不当所致。

关键细节:法院引用了《补充协议》中“由于受2015年8月4日至8月11日两个台风和持续暴雨,B9-B8平台呈沉降和拉裂缝”的表述,结合施工负责人证言,形成证据链条。当事人若主张不可抗力,必须提供气象记录、现场照片、勘察报告、会议纪要等直接证据。

2. 不可抗力与工期延误的因果关系——直接性、持续性

直接性:边坡沉降、裂缝直接由台风暴雨引发,而非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资金不到位或施工管理混乱。法院特别注意到:2016-2018年期间多次停工,均与“坡面再次凹陷、沉降”有关,且紧跟设计变更,环环相扣,不存在发包人“故意拖延”等干扰因素。

持续性:从2015年8月首次停工,到2017年5月复工,再到2018年再次停工,期间跨越约2年。法院认定“监理工作也随之断断续续”,说明不可抗力影响具有不可中断性,监理服务不可能独立于施工活动而持续投入。

痛点提示:监理公司常以“监理人员已派驻现场,无法撤回”为由主张全额延期费。但法院在本案中采信的施工负责人证言提到:“停工期间监理人员就回去了”,说明实际成本并未持续发生。这是当事人最容易忽略的成本举证问题。

3. 不可抗力对合同条款效力的影响——格式条款的“去格式”化

被告曾抗辩:原合同第5.3条(每人6000元/月)属于格式条款,因加重发包人责任且未提示而无效。但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并非否定该条款效力,而是:

  • 新约定优先:补充协议第5条明确“后期增加监理服务费结算按增加工程造价×2.7%执行”,该约定是双方在知晓不可抗力事由后自愿达成,视为对原条款的变更。
  • 不可抗力抗辩与格式条款抗辩的叠加:即使原条款有效,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长,法院仍倾向于将“后期”解释为“停工之后”,而非自动适用原延期费率。这是法院行使合同解释权的结果。

实务要点:发包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务必及时与监理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计价方式,避免陷入“格式条款无效”的泥潭。监理方则要注意:原合同中“每人6000元/月”的条款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可能不被支持,除非能证明该费用已覆盖不可抗力期间的实际监理成本


三、当事人痛点关键词解析(深度版)

| 痛点关键词 | 释义与实务影响 | |-----------|----------------| | 不可抗力举证 | 仅口头描述“台风”不够,需提供气象部门证明、现场灾害报告、连续施工日志。 | | 补充协议效力 | 法院倾向优先适用新协议,除非新协议明确约定“不影响延期费请求”。 | | 实际监理成本 | 法院会审查停工期间监理人员是否现场值守、是否产生额外差旅、工资支出。 | | 格式条款效力 | 监理方需证明已对该条款“合理提示”,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 | 合同解释规则 | “后期”一词可能产生歧义,需在合同中精确限定起止时间。 | | 交叉证据链 | 监理月报、会议纪要、联系单、施工负责人证言缺一不可。 | | 工程总价与费率之争 | 按固定月费还是按工程造价百分比计算,需看合同有无明确约定。 | | 诉讼时效中断 | 多次停工导致时效计算复杂,监理方需持续主张权利。 | | 政府审计/结算影响 | 国有项目常以审计结果要求压低监理费,补充协议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定价”。 |


四、律师建议与风险防控

对发包方(政府/建设单位)

  • 在发生自然灾害后,第一时间组织多方会议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明确“因不可抗力暂停施工”。
  • 及时与监理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监理费与“增加的工程造价”挂钩,而非按人头按月计算。
  • 保留所有气象、地质、设计变更证据,对抗监理方可能提出的“延期损失”。

对监理方(服务企业)

  • 在签订合同时,将“延期监理费”条款用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显著提示,避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 发生不可抗力后,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并保留监理人员仍在场值守的记录(如考勤、工作日志、现场照片)。
  • 如签订补充协议,务必在协议中明确“本协议不影响原合同第5.3条在本次延期期间的适用”,或直接约定“本次延期仍按月费计算”。

对法院裁判的启示

  • 法院在认定不可抗力时,不会仅凭“台风”一词直接认定,而会审查其对施工条件的实际物理影响设计变更的因果关系
  • 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原合同条款明确,新协议也可变更;但变更需“明确、无歧义”,否则可能产生争议。

五、一句话问答(适用于短视频/普法推送)

Q1:监理合同中的“延期监理费按月计算”条款,在发生不可抗力时还能适用吗?
A:不一定。若双方事后签订补充协议改变了计价方式,法院会优先适用新约定;若未改变,则需证明该费用已覆盖不可抗力期间的监理成本。

Q2:发包方如何证明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而非自身原因?
A:需提供气象部门出具的极端天气证明、现场地质勘察报告、施工日志中关于“无法施工”的记录,以及设计变更文件等完整证据链。

Q3:监理方在不可抗力停工期间,是否必须持续派驻监理人员才能主张延期费?
A:不一定。但若无法证明成本持续发生(如人员工资、差旅),法院可能仅按“实际工作量”(如设计变更审查、会议参与)计算费用。

Q4:补充协议中约定“后期增加监理费按2.7%计算”,能否直接推翻原合同延期费率?
A:可以。法院认为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除非补充协议明确保留原费率,否则视为双方对延期费达成了新的合意。

Q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一定无效?
A:不一定。提供方需证明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否则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认定无效。


康志祥律师提醒:
在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往往是决定胜负的关键。无论是发包方还是监理方,都应在合同签订时预设不可抗力条款,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固定证据、签订补充协议。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咨询建设工程领域资深律师。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争议解决与合规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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