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不可抗力认定标准与实务痛点解析

康志祥律师
建设工程领域,监理服务因工程停工而中断,是常见的纠纷类型。当停工原因系发包人自身问题(如资金不足、手续不全)时,监理人能否主张全部服务费?停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法院如何认定?本文通过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2022)闽0504民初3761号判决书,深度剖析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不可抗力认定标准,并梳理当事人关注的核心痛点。
一、案件回顾:停工7年,监理方起诉索要服务费
基本事实: 2015年,福建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与泉州万某有限公司、泉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为某商业办公楼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监理报酬96.64万元。合同签订后,监理人完成备案并派驻监理工程师。2015年9月30日,施工单位因“业主方面原因”发出停工报告,同年10月31日,安监站因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手续,发出暂停施工通知。此后项目一直停工,长达7年。
原告诉求:
- 解除监理合同;
- 委托人支付监理服务费36.6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赔偿监理人员工资、社保等用工成本损失13.67万元。
被告抗辩:
- 二被告之一(万某公司)称自己仅作为回购方,并非实际发包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 项目已停工,监理人未提供实质服务,无权主张费用;
- 监理费计算依据已失效文件,且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要点:
- 合同解除:因工程长期停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解除合同,解除日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2年12月22日)。
- 监理费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及已完工程量(1896万元),按1.9328%费率计算,监理费为36.65万元,由实际发包人(泉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万某公司仅为代付中转方,未收到款项,不承担支付责任。
- 损失赔偿:因停工非监理人原因,监理人向备案监理人员支付的工资损失(7.77万元)由发包人赔偿;但变更后的监理工程师工资损失因证据不足未支持。
- 诉讼时效:合同尚未解除,诉讼时效应自解除之日(2022年12月22日)起算,起诉未超时效。
二、核心争议:停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认定标准是什么?
本案中,项目停工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发包人自身原因(未办施工许可证、资金问题等)。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引用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1643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停工系某某公司丙原因所致”。因此,监理人完全有权主张服务费及损失。
那么,什么情况下停工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建设工程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常见的不可抗力类型包括:**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政府行为(征收、征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全面停工)、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等。
认定不可抗力的关键标准: | 标准 |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 |------|---------------------| | 不可预见性 | 事件发生前,当事人无法合理预判。例如:项目所在地突发特大暴雨导致基坑坍塌,而非常规降雨。 | | 不可避免性 | 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已采取合理措施仍无法防止。例如:政府因重大活动要求全市工地停工,施工方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规避。 | | 不可克服性 | 事件造成的障碍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消除。例如:因疫情封控导致人员、材料无法进场,而非因发包人未支付进度款导致的材料断供。 |
本案为何不构成不可抗力?
- 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属于违法施工,安监站发出的停工通知是行政行为,并非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作为专业发包人,明知手续不全却强行施工,风险自担。
- 承包人因“业主方面原因”发出的停工报告,以及法院认定的“某某公司丙原因导致停工”,均指向发包人违约(资金不足、管理不善),不具备不可抗力的“客观性”。
三、当事人痛点关键词深度解析
痛点1:监理费计算标准——“已失效文件”是否仍有效?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监理费费率依据国家发改委〔2007〕670号文(已失效),但法院仍按合同约定支持。核心逻辑: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引用文件失效,只要双方明确约定计算方式且不违法,法院尊重意思自治。
实务建议: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监理费=实际工程量×固定费率”或“按人月单价计取”,避免依赖已失效文件产生争议。
痛点2:监理人员工资损失——“重复主张”与“证据链”
监理人主张停工期间(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支付给备案监理人员的工资、社保共计13.67万元,法院仅支持了7.77万元(总监理工程师范某晞的工资),驳回变更后监理师肖某仁的损失。原因:
- 监理由范某晞变更为肖某仁的变更函未获发包人盖章确认,且肖某仁的工资发放记录缺失(仅有养老金缴纳记录)。
- 监理费本身包含管理成本,一审法院认为工资损失属于额外损失,但必须提供银行流水、工资表、考勤记录、社保明细等完整证据链。
痛点提醒:停工期间,监理人应保留所有派驻人员的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纳证明,并定期向发包人发函确认停工事实及损失。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以“监理费已包含该部分成本”驳回重复主张。
痛点3:诉讼时效——“合同未解除,时效不起算”
被告援引2015年停工后二年未主张权利,主张超诉讼时效。法院未采纳,理由:
合同解除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持续存在,监理人可随时主张解除并索赔。特别是当合同未约定“工程停工即自动终止”时,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解除之日(即起诉状副本送达发包人日)起算。
实务建议:建议监理人在停工发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暂停履行”或“解除合同”,避免因长期不主张导致证据灭失或时效争议。
痛点4:发包人身份认定——“签名盖章者未必是付款人”
本案中,万某公司在合同上盖章,但法院认定其仅为“回购方及代付中转方”,实际发包人为某某公司丙。万某公司未收到款项,故不承担责任。
关键条款:合同专用条件第5.1条约定“某某公司丙将监理费用一次性转至万某公司指定的账户,由万某公司向监理人支付”。该条款将付款义务明确推给某某公司丙。
痛点提示:签订监理合同时,务必明确付款义务主体和付款条件。若委托人为多个主体,建议约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或“明确各方的付款份额”。
痛点5:停工后合同解除权——“目的无法实现”的适用条件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解除合同。本案中,工程停工7年,且发包人已另选监理单位重新招标,合同目的显然无法实现。
实务建议:当监理服务中断超过合理期限(通常为施工工期的一半以上),监理人可主动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按“已完工作量”结算服务费,同时索赔损失。拖延只会增加用工成本且无法回收资金。
四、普法问答(一句话版)
Q:工程因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被责令停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A:不属于,发包人违法施工导致停工,属于自身违约,不可抗力须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Q:监理合同中引用的收费文件已失效,计算费率是否仍有效?
A:有效,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只要合同约定明确且不违法,法院尊重约定。
Q:停工期间监理人员的工资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A:支持,但必须提供工资流水、合同、社保记录等完整证据,且要证明该损失系发包人违约导致、监理费未覆盖该部分成本。
Q:工程停工后,监理人拖延起诉,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超期?
A:不一定,合同解除前,诉讼时效未起算。建议在停工后及时书面主张权利,或直接起诉解除合同。
Q:多个委托人在合同上盖章,谁承担付款责任?
A: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为准,若约定仅由其中一方支付,其他方不承担责任;建议约定连带责任。
康志祥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十余年,尤其擅长处理监理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认定等复杂案件。针对本案揭示的“停工责任划分”“证据链构建”“合同解除时机”等实务痛点,康律师曾代理多起类似案件,通过锁定发包人违约事实、梳理监理人员成本证据链条,成功为监理方追回服务费及损失。如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问题,欢迎联系。
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更多推荐文章

泉州2026建设工程领域律师行业观察与选择指南1

泉州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

泉州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不可抗力认定标准与实务痛点解析

2025西安建设工程律所实测:纠纷对号入座指南

2025泉州建设工程纠纷律师团队实战测评指南

2025泉州建设工程律所实测|工程款等纠纷按需匹配少踩坑

西安2026建设工程领域律师选择指南:五位实战派解析

泉州2026建设工程律师行业观察:资深律师实战智慧解析

淮北建设工程EPC合同不可抗力免责认定纠纷实务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