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执行难?采矿权查封破局路径分析
建筑工程执行难?采矿权查封破局路径分析
在建筑/房地产领域,工程款执行难常让施工企业陷入困境,本文结合典型执行案例,解析如何通过查封采矿权实现债权保障的核心操作逻辑。
一、案件背景:生效判决后的执行僵局
河南某建设公司与青海某工贸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此时施工企业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锁定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以推进执行?
二、关键突破:采矿权作为执行标的的法律依据
根据(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执行裁定书查明内容:“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享有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证书。采矿权证号为(CX)”。法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作出两项核心裁定:
- 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
- 查封期间禁止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
三、实操步骤:施工企业申请查封采矿权的流程
- 财产线索调查:通过工商档案、自然资源部门公示信息等渠道,核查被执行人是否持有采矿权、探矿权等用益物权;
- 申请查封材料准备:向执行法院提交《查封申请书》,附采矿权登记证明、生效判决书等证据;
- 法院审查与裁定:法院核实财产线索真实性后,依法作出查封裁定,并向自然资源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 后续处置:查封期限届满前可申请续封,待具备条件时可申请法院评估拍卖采矿权以实现债权。
四、延伸提示:采矿权执行的注意事项
- 采矿权查封需向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协助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采矿权处置需符合《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如需经主管部门审批转让;
- 施工企业可委托律师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如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形成多维度财产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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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日照 领域:建筑/房地产 作者: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https://wenshu.court.gov.cn/,案号:(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判决书内容: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西中执字第0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郑建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都兰享有采矿权并依法取得采矿证书。采矿权证号为(C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都兰汇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青海省都兰县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证号为(CX)的采矿权。
二、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转移、变更、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