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2021-07-21

“青春损失费”的法律性质与司法认定

“青春损失费”的法律性质与司法认定

一、核心法律定性

“青春损失费”系民间对婚恋关系终止或破裂后经济补偿主张的通俗表述,非法定权利概念,亦无明确请求权基础,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不予支持。

二、司法实践的统一立场

(一)独立诉讼请求的驳回

在离婚、同居关系析产或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以“青春损失费”作为独立诉讼请求的,因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律判决驳回

(二)转化为民间借贷的效力否定

当事人试图通过借条、欠条等形式将“青春损失费”转化为民间借贷债务的,该行为效力仍不被认可: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司法认定:基于非法同居、婚外情等不正当关系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约定,因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所形成的债务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三、例外情形与风险提示

(一)自愿给付的法律效力

若一方自愿向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补偿费”,且支付行为未损害第三人(尤其是配偶)合法权益的,法律不禁止该给付行为;支付完成后,支付方不得以“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为由主张返还。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风险

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若支付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青春补偿费”,其配偶有权以“处分行为侵犯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请求接受款项的第三方返还

四、典型案例评析:齐×与万×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齐×(已婚)与万×同居期间,出具《字据》承诺:若未与万×结婚,赔偿“健康及青春损失费”30万元。后齐×未履行承诺,万×诉至法院要求支付。

法院裁判要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149号)

法院认定《字据》无效,驳回万×的诉讼请求,核心理由如下:

  1. 动机违法:双方明知齐×已婚,约定目的系促使齐×离婚并与万×结婚,本质是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关系。
  2. 侵害财产权:齐×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单方承诺巨额赔偿,侵害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
  3. 违反婚姻自由:以金钱赔偿约束结婚承诺,实质限制公民婚姻自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4. 违背公序良俗:约定整体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损害婚姻家庭秩序这一法律保护的核心价值。

案例启示

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以结婚为条件的“损失费”约定,因目的违法、内容悖俗、后果侵权,与婚姻家庭制度及公序良俗原则根本抵触,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本文内容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若遇法律修订或个案特殊情形,需结合具体案情另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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