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2026-01-20 12:33:17

朱律师您好,我公司最近收到一份《律师函》,称我们的产品宣传语“行业领先”构成虚假宣传,要求我们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我们的产品确实在市场占有率和技术指标上处于头部位置,请问这种情况算虚假宣传吗?需要如何应对?

朱英娜

解答律师

婚约财产纠纷继承纠纷 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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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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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现从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领域专业角度为您分析如下: 1. “行业领先”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核心判断标准 根据《广告法》第28条,虚假广告指“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对于“行业领先”这类定性描述,司法实践中通常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 - 是否有客观数据支撑:若贵公司能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市场占有率报告(如第三方调研机构数据)、技术专利数量、行业奖项等证据,证明产品在特定维度(如销量、技术参数)确实处于行业前列,则“行业领先”可能被认定为合理的商业宣传,而非虚假内容; - 是否存在“绝对化用语”违规:需注意《广告法》第9条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但“行业领先”属于相对概念,若有具体数据支撑,一般不直接认定为绝对化用语违规; - 是否引人误解:若“行业领先”未明确限定领域或时间,且缺乏数据支持,可能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 应对建议 - 证据收集:立即整理产品市场占有率、技术优势、第三方认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 函件回函:针对《律师函》内容,书面回函说明“行业领先”的事实依据,要求对方提供其主张的证据(如证明贵公司宣传虚假的材料); - 宣传语调整:若证据不够充分,建议将“行业领先”调整为更具体的表述(如“2023年市场占有率行业前三”),避免模糊性描述; - 法律风险评估:若对方后续提起诉讼,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市场地位分析报告,作为诉讼抗辩依据。 3. 法律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广告法》第28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建议您尽快梳理相关证据,若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材料,可携带证据原件与我当面沟通,以便更精准地评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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