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2025-06-06 19:24:26

王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最近收到了一份来自竞争对手的律师函,说我们的产品宣传语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要求我们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我们的宣传语是‘科技改变生活,创新引领未来’,对方说这和他们去年发布的广告语‘科技改变生活,创新驱动未来’构成实质性相似。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真的构成著作权侵权?我们应该怎么应对?

王名成

解答律师

房产建筑工程 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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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
已核验身份

“ 王名成律师,执业17年,山东某律所资深律师,专注建筑工程合同与房产纠纷,以日照为核心覆盖山东,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累计办案400+、胜诉率超90%,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2亿元。 ”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及实务经验,现回复如下: 首先,判断宣传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核心在于该宣传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您提到的宣传语‘科技改变生活,创新引领未来’与对方的‘科技改变生活,创新驱动未来’,差异仅在于‘引领’与‘驱动’二词。这类短语通常属于‘思想表达的有限性’范畴——即对于‘科技与创新对生活的影响’这一思想,可用的表达词汇较为有限,属于公共领域的常用表述,缺乏足够的独创性,难以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对方主张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依据可能并不充分。 其次,即使假设该宣传语构成作品,判断‘实质性相似’还需考虑整体表达的独创性程度。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审查短语的字数、结构、核心创意等要素。您公司的宣传语与对方的短语在字数、核心结构上虽有相似,但关键动词的替换已形成不同的表达侧重点(‘引领’强调方向引导,‘驱动’强调动力来源),未达到‘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此外,若对方的宣传语未进行著作权登记,或未举证证明其为该短语的原创者及实际使用情况,其主张的基础也会更薄弱。 关于应对建议:1. 建议您公司首先核查对方律师函中是否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语首次发表的证据等,若对方无法提供,可据此质疑其权利基础;2. 收集您公司宣传语的创作过程证据(如内部创意文档、定稿时间等),证明其独立性;3. 回函明确指出对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说明宣传语的独创性及与对方短语的差异,拒绝其不合理要求;4. 若对方后续提起诉讼,可基于上述理由进行抗辩,并考虑主张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滥用权利、干扰正常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若对方的宣传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如通过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保护,但根据您的描述,该短语更倾向于通用宣传语,难以认定为‘特有’。建议您进一步梳理双方使用宣传语的时间、范围等细节,以便更精准地评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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