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2025-12-08 20:15:29

张律师您好,我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法务,想咨询一下关于我们平台上用户生成内容(UGC)的知识产权风险问题。最近我们收到了一份律师函,称我们平台上有用户上传的视频侵犯了某影视公司的著作权,要求我们立即删除并赔偿损失。我们平台已经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设置了侵权投诉渠道,并且在收到投诉后48小时内删除了涉事视频。但对方仍然坚持要求我们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我们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想请教您,这种情况下我们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张瑞宏

解答律师

贪污受贿刑事辩护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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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结合《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我的分析如下:首先,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从您的描述来看,贵平台已经设置了侵权投诉渠道,并且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涉事视频,初步符合上述第(一)(五)项条件。关键争议点在于贵平台是否‘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权,即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平台是否存在过错:1. 涉事内容是否属于‘明显侵权’的情形,例如知名影视作品的完整片段、热播综艺的核心内容等;2. 平台是否对涉事内容进行了主动推荐、编辑、置顶等干预行为;3. 平台是否针对特定类型的侵权内容采取了必要的过滤或审核措施,例如对影视类内容的关键词过滤、版权库比对等。如果涉事视频是完整的热播影视剧片段,且平台未采取必要的过滤措施,可能会被认定为‘应当知道’侵权;反之,如果是用户自行剪辑的非核心片段,且平台没有主动干预,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存在过错。此外,对方主张的‘合理注意义务’需要结合平台的技术能力、管理成本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建议贵平台梳理以下证据:1. 平台的侵权投诉处理流程及记录;2. 针对影视类内容的审核机制(如是否与版权方合作建立版权库、是否有AI过滤系统等);3. 涉事视频的具体内容(是否为完整作品、是否属于热门内容等);4. 平台是否从该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如广告分成、会员收益等)。如果贵平台能够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其他条件,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后续建议贵平台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尤其是针对高风险的影视、音乐等版权内容,可与版权方建立合作机制,或引入第三方版权监测系统,以降低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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