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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去世欲继承房屋征收利益渠清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守住合法继承权

办结日期:2025.03.10 主办律师:渠清

渠清

主办律师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511031282
北京
已核验身份

“ 渠清律师是专业的资深诉讼律师,自1998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考试后就从事律师工作,已有20多年执业经历。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有影响力的案件,并热心参加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独特的辩护技巧,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其中既包括贪污等职务犯罪、虚开增值税发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组织传销等复杂经济犯罪案件,还有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网络赌博、诈骗和网络信息犯罪、等传统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等等。成功办理无罪辩护、取保候审、检察院不起诉、判决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上诉二审改判等案件多起,每年刑事案件的辩护量激增。始终坚持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为人权辩护的理念。在合同纠纷方面,涉及到普通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等民事方面诉讼代理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办理过大量的各类民商事、经济合同等案件。在婚姻家事方面,渠律师注重理论基础和办案经验相结合,具有丰富的成功案件办理经验和诉讼技巧,同时办理案件中积累了大量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的审理思路。渠清律师一直奋斗在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的第一线,长期在法庭激烈碰撞,磨炼出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律师工作经验。渠清律师坚信自己是一个勤奋、敬业勤勉的好律师,衷心希望用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另,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父母一人去世,去世一方遗留的财产中涉及对方的个人财产部分并且已成立的情况下,对方个人财产还是归属于个人财产,不在继承财产范围内,继承人只能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本案中,苏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生有原告李某(父)、李利二子。原告李某(父)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李剑平。原告李某(父)于2012年10月6日去世。案涉房屋于2011年经征收安置取得房屋3套及安置补偿款项,原告主张上述安置利益中有原告李某(父)的征收安置利益,但该利益长期由苏某占有使用,一直未继承分割,故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清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胜诉,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原为苏某夫妻共同财产,后李某去世后,其就该房屋所占份额经公证全部由苏某继承,涉案房屋系苏某的个人财产。在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基于该房屋被征收取得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除具有人身属性及自建房利益外均属于苏某的个人财产。本案中,二原告以原告李某(父)为被征收时安置人口为由要求继承原告李某(父)就安置房屋及补偿款等享有的利益,但根据征收安置政策,安置房屋面积的确定与安置人口无关,原告李某(父)亦未在该房屋实际居住,对原被征收房屋无任何贡献,原告李某(父)不享有涉案房屋内安置房屋及征收补偿款利益,原告李某(父)对涉案财产不享有利益,故本院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另,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父母一人去世,去世一方遗留的财产中涉及对方的个人财产部分并且已成立的情况下,对方个人财产还是归属于个人财产,不在继承财产范围内,继承人只能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本案中,苏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生有原告李某(父)、李利二子。原告李某(父)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李剑平。原告李某(父)于2012年10月6日去世。案涉房屋于2011年经征收安置取得房屋3套及安置补偿款项,原告主张上述安置利益中有原告李某(父)的征收安置利益,但该利益长期由苏某占有使用,一直未继承分割,故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渠清律师的帮助下,我方当事人胜诉,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原为苏某夫妻共同财产,后李某去世后,其就该房屋所占份额经公证全部由苏某继承,涉案房屋系苏某的个人财产。在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基于该房屋被征收取得的征收补偿安置利益除具有人身属性及自建房利益外均属于苏某的个人财产。本案中,二原告以原告李某(父)为被征收时安置人口为由要求继承原告李某(父)就安置房屋及补偿款等享有的利益,但根据征收安置政策,安置房屋面积的确定与安置人口无关,原告李某(父)亦未在该房屋实际居住,对原被征收房屋无任何贡献,原告李某(父)不享有涉案房屋内安置房屋及征收补偿款利益,原告李某(父)对涉案财产不享有利益,故本院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