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无效

办结日期:2024.07.29 主办律师:彭佩荣

彭佩荣

主办律师

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47492354
阿拉善盟
已核验身份

“ 彭佩荣律师,1996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200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先后执业于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从业23年担任上市公司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方面、企业合规化管理等方面成绩卓越。同时基于女性对事物的敏感与细腻,做为婚姻家庭心理咨询师,将法律与心理完美地结合,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成绩斐然。在刑事案件领域其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为依托,缜密的法律逻辑为法器,在刑事案件领域口碑响亮。自律、自学、自爱,二十三年执业形象地铸造,使得彭佩荣律师成为当事人口中的最靠谱、最有温度的律师,选择彭律师,不会错。 ”

1. 案件描述 背景: 原告李某,一名内蒙古自治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员,为其女儿王某在A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简称A公司)投保了一份A汇赢年金保险(分红型)。 起因: 2017年9月28日,原告在A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为当时已成年的女儿王某投保了该份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金额、缴费期限及保险责任等条款。然而,王某在2024年3月才得知自己被母亲投保了这份保险,并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撤销。 经过: 原告李某在得知女儿的要求后,尝试与A公司协商撤销保险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此外,原告指出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王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且王某对投保情况一无所知。 结果: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目前尚未给出最终判决结果,但法院已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听取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和证据。 2. 审判: 法院组织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荣、被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第三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各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辩论。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原告缴纳的保险费10万元。

1. 案件描述

背景:

原告李某,一名内蒙古自治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员,为其女儿王某在A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简称A公司)投保了一份A汇赢年金保险(分红型)。

起因:

2017年9月28日,原告在A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下,为当时已成年的女儿王某投保了该份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金额、缴费期限及保险责任等条款。然而,王某在2024年3月才得知自己被母亲投保了这份保险,并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撤销。

经过:

原告李某在得知女儿的要求后,尝试与A公司协商撤销保险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此外,原告指出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王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写,且王某对投保情况一无所知。

结果: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目前尚未给出最终判决结果,但法院已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听取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和证据。

2. 审判:

法院组织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荣、被告A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第三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各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辩论。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原告缴纳的保险费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