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原告:尹X(女,1983年生,汉族) 被告一:韦某(女,1976年生,壮族) 被告二:邝X(女,1982年生,汉族) 二、案件事实 2018年2月11日,两被告签署《借款条》,约定韦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还款日为2018年4月15日,月利息3,500元(手写),但借款条打印内容注明月利率0.5%。 2018年4月28日,两被告签署《欠条》,确认韦某欠款88,000元,约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每月还款15,000元,至2018年10月15日结清。邝X以“担保人”身份签字。 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韦某转账共计66,500元。 原告确认收到邝X部分还款及货物抵款共计21,530元(包括转账、代付医疗费及货物折价)。 三、争议焦点 实际借款金额:原告主张实际出借66,500元,邝X辩称部分转账无法证明指向韦某,但法院结合《欠条》金额及还款事实采纳原告主张。 利息约定:原告主张口头约定月利率5%(即月息3,500元),但法院认为手写利息条款效力优先于打印条款,同时依据司法解释将利率调整为月利率2%。 担保责任:邝X作为《欠条》的“担保人”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法院裁判理由 借款本金认定为66,500元,邝X还款21,530元优先抵扣利息2,660元(按本金66,500元、月利率2%计2个月),剩余18,870元抵扣本金。 最终剩余本金为47,630元(66,500元 - 18,870元),利息自2018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邝X作为连带保证人对韦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 韦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630元及利息(以47,6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15日起计息); 邝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两被告负担。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原告:尹X(女,1983年生,汉族)
被告一:韦某(女,1976年生,壮族)
被告二:邝X(女,1982年生,汉族)
二、案件事实
2018年2月11日,两被告签署《借款条》,约定韦某向原告借款70,000元,还款日为2018年4月15日,月利息3,500元(手写),但借款条打印内容注明月利率0.5%。
2018年4月28日,两被告签署《欠条》,确认韦某欠款88,000元,约定自2018年5月15日起每月还款15,000元,至2018年10月15日结清。邝X以“担保人”身份签字。
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韦某转账共计66,500元。
原告确认收到邝X部分还款及货物抵款共计21,530元(包括转账、代付医疗费及货物折价)。
三、争议焦点
实际借款金额:原告主张实际出借66,500元,邝X辩称部分转账无法证明指向韦某,但法院结合《欠条》金额及还款事实采纳原告主张。
利息约定:原告主张口头约定月利率5%(即月息3,500元),但法院认为手写利息条款效力优先于打印条款,同时依据司法解释将利率调整为月利率2%。
担保责任:邝X作为《欠条》的“担保人”未明确保证方式,依法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法院裁判理由
借款本金认定为66,500元,邝X还款21,530元优先抵扣利息2,660元(按本金66,500元、月利率2%计2个月),剩余18,870元抵扣本金。
最终剩余本金为47,630元(66,500元 - 18,870元),利息自2018年4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邝X作为连带保证人对韦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
韦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630元及利息(以47,6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15日起计息);
邝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两被告负担。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