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不当得利被起诉 最终对方撤诉

办结日期:2021.12.23 主办律师:刘琳娜

刘琳娜

主办律师

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88990567
吉林市
已核验身份

“ 刘琳娜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负责人),吉林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吉林法学会常务理事,吉林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吉林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律师协会文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吉林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吉林市青年企业家协会成员,优秀党员律师,优秀党务工作者,吉林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特邀监督员,吉林市非公企业发展服务团成员,吉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吉林市化工产业法律服务团成员。具有专业刑事辩护团队,代理各类民商事经济案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千余件,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善于处理各类诉讼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实战能力强,案件胜诉率极高,目前已经成为吉林地区百余家律师事务所中年轻骨干律师的代表! ”

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利得当本金5万元,外欠5万元,微信51660元,总计201660元。 原告所说事实及理由: 被告是原告的弟媳,2021年5月份雇佣被告作为店员,在批发店工作,原告每日给被告150元的工资,工作时间截止至2021年8月,双方对账,包括流动资金、盈利等总计20余万元,现被告将所有款项一并卷走,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款项,均未偿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起诉后,被告找到刘律师,委托刘律师代为应诉,开庭当日,经过刘律师努力,原告当庭撤诉,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判决书部分内容】 原告: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明,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娜,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礴,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对被告高某的撤诉确系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撒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利得当本金5万元,外欠5万元,微信51660元,总计201660元。

原告所说事实及理由:

被告是原告的弟媳,2021年5月份雇佣被告作为店员,在批发店工作,原告每日给被告150元的工资,工作时间截止至2021年8月,双方对账,包括流动资金、盈利等总计20余万元,现被告将所有款项一并卷走,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款项,均未偿还。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起诉后,被告找到刘律师,委托刘律师代为应诉,开庭当日,经过刘律师努力,原告当庭撤诉,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判决书部分内容】

原告: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艳明,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娜,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礴,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对被告高某的撤诉确系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撒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