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家具买卖合同纠纷胜诉:用户收到货后拖欠尾款,帮助商家全部追回尾款

办结日期:2024.04.17 主办律师:刘磊

刘磊

主办律师

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896457211
重庆
已核验身份

“ 刘磊,男,学历专业: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本科 法学 执业5年 执业证号15002201910139628,执业律所: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办公地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乌江港湾对面三楼 电话及微信:13896457211 QQ:810468582 工作时间:00.00-24.00 刘律师,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重庆市彭水县人,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法学学士,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执业以来代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主要致力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劳资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对婚姻家庭案件能真正实现高效、便捷、当事人利息更大化的承诺。因此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刘磊律师还热心参与社区法律公益服务,深得当事人好评。刘磊律师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以“讲清法理、讲透道理、讲明情理”为执业理念,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更大化,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执业领域:民事(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待遇,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等),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

原告:侯X,女,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 被告:朱X,男,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侯X与被告朱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侯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X立即支付原告侯X定制家具款92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9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朱X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找到原告所代理的成都XX定制家具处定制家具,并对定制家具的材料及价格进行了确认,其价格共计13200元。原告接受被告所定制的家具后入场进行装修,完工后,被告仅仅支付了原告4000元,尚欠9200元至今未予支付,因资金占用较多,导致原告经营困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朱X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侯X与被告朱X就家具定制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侯X提供相应定作服务后,被告朱X应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庭审中,原告侯X举示的订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朱X尚欠原告侯X9200元款项未支付的事实,被告朱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被告朱X应支付原告侯X9200元。因被告朱X未及时支付款项给原告侯X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情认定资金占用损失以9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LPR为年利率3.65%),从起诉之次日即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X92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9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从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侯X的其余诉讼请求。

原告:侯X,女,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重庆XX律师。

被告:朱X,男,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侯X与被告朱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侯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X立即支付原告侯X定制家具款92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9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朱X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5月30日找到原告所代理的成都XX定制家具处定制家具,并对定制家具的材料及价格进行了确认,其价格共计13200元。原告接受被告所定制的家具后入场进行装修,完工后,被告仅仅支付了原告4000元,尚欠9200元至今未予支付,因资金占用较多,导致原告经营困难,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朱X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侯X与被告朱X就家具定制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原告侯X提供相应定作服务后,被告朱X应按照约定支付款项。庭审中,原告侯X举示的订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能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朱X尚欠原告侯X9200元款项未支付的事实,被告朱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被告朱X应支付原告侯X9200元。因被告朱X未及时支付款项给原告侯X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本院酌情认定资金占用损失以9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LPR为年利率3.65%),从起诉之次日即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X92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9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从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侯X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