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的财产归属约定到底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刘成伟
主办律师
“ 刘成伟,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特邀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律师本科学历,毕业先后曾在法院、法律服务所、上市公司法律事务部、律师事务所工作,从事法律工作多年。2013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执业期间,始终保持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态度和严谨认真、尊法敬业的工作作风,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案特点:认真梳理、分析案件细节,归纳要点,预测和把控案件风险,制定有利诉讼方案,维护客户最大权益。擅长办理:刑事辩护,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侵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及各类合同等民、商事案件。执业理念:“忠诚、勤勉、专业、高效、优质!”。 ”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2008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9年女儿出生。婚后,双方感情尚可,被告一直对原告疼爱有加,对其百依百顺。。但被告于2010年因脑梗死住院治疗后,经济情况大不如从前,双方由此产生了一些矛盾,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逐渐冷淡。2016年原告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了解,恋爱期间,被告以原告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原告名下,自己支付首付以及月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又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按份额共有,自己支付首付及月供,但该房产已于2015年出售,售房款分批次均汇入原告的个人账户内。但是双方曾于2009年5月8日签订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约定两套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均为被告,由其产生的所有经济及其法律纠纷与原告无关。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感情破裂达成一致意见,但共同财产分割争议较大,原被告为此展开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于恋爱期间购买的登记于原告名下的房产属于被告对其的赠与,而且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被告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按照该协议,原告无权主张分割该房产,并且对于另一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当予以归还。最终,申请鉴定的结果是确由原告本人所签。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判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原告返还于2015年出卖的房产的售房款。
律师观点: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是本案的关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要该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因而,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均应当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