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荆勇杰
主办律师
“ 荆勇杰律师|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负责人 荆勇杰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所主任,执业十余年,深耕一线法律实务与律所规范化管理,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与成熟的团队管理经验。 执业以来,荆勇杰律师始终秉持严谨、审慎、合规、高效的执业理念,专注深耕精品化、专业化法律服务赛道。作为律所核心创始人与总负责人,全面统筹律所发展规划、团队建设、案件质量管控与标准化服务体系搭建,主导律所全流程办案规范、服务体系、风控体系的建立与迭代。 荆勇杰律师深耕北京本地法律服务市场多年,熟悉司法机关办案流程与裁判逻辑,长期致力于打造精细化、高端化、私密化的精品法律服务模式。坚持合规执业、规范办案,重视每一起案件的细节把控与程序规范,凭借稳重的办案风格、扎实的专业能力、严谨的逻辑思维,积累了良好的行业口碑与司法公信力。 在团队建设方面,荆勇杰律师主导搭建专业化分工团队架构,统筹管理律所各专项业务小组,完善取证研判、合规审核、流程跟进、落地执行全链条服务体系,严格把控每一位客户的服务质量、办案进度与服务体验,实现案件流程标准化、服务精细化、风险前置化。 执业多年来,荆勇杰律师始终坚守党员律师初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合规的执业原则,注重客户隐私保护与权益保障,以沉稳专业的处事风格、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收获大量客户长期认可与口碑转介绍。 作为律所负责人,荆勇杰律师致力于打造垂直深耕、专业聚焦、合规严谨的精品律所品牌,持续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高私密、高保障的标准化法律服务。 律所接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 86 号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支持一对一私密预约咨询。 ”
A等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A, 上述三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B、C与被申请人D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XX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XX、A、B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6)京02民终7275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A针对B、C、D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A承担,理由为:(一)本案涉及虚假诉讼,本案并非A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诉状所述严重失实,(二)诉争房产并非A一人承租,A、B、C也是共同承租、居住权人,2002年重新承租房屋至今,A一直作为共同承租人在此居住,A对诉争房屋依法享有承租、居住权,(三)案由不正确,诉争房产为政府所有,房管所管理,A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如果认为承租、居住权受到侵害,应以排除妨碍提起诉讼,而无权要求返还,其诉权不符合返还原物案由的要求,(四)诉讼主体错误,A2002年重新承租后,从未在诉争房产居住过,A不应以其为被告,法院判决A承担诉讼义务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A作为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其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2002年修建房屋时,协议载明系由A出资,相应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亦以A名义签署,现A主张其为涉诉房屋的实际承租人,A是B新的共同居住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本案起诉是否为A真实、自愿意思表示问题,A本人在二审审理中到庭接受询问,对其起诉事实、房屋坐落及诉讼请求表述清楚,并未提出起诉并非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改判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B、C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A 代理审判员 宋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