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房产继承纠纷案件:二婚夫妻共同买房死前妻子立遗嘱房子归丈夫所有,子女无继承权

办结日期:2019.09.11 主办律师:姜华

被继承人陈某美与原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婚前育有一女,即被告何某2,陈某美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被告陈某2与被告陈某1。原告与陈某美均系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将42号6楼1号的房屋售予原告与陈某美,该房拆迁后原告与陈某美于2013年11月购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2016年9月5日,陈某美自书遗嘱,遗嘱载明“陈某美逝后,家里的一切财产归爱人何某1所有,特别是武汉市某花园四期8栋11层01号归何某1所有,任何个人都无权干涉,及支配权,房屋主权属何某1一人所有”,并由徐某与文某作为证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字,且在陈某美书写遗嘱时有同步录音录像,该份遗嘱系陈某美所立的唯一一份遗嘱。2016年11月4日陈某美去世,原告及三被告系其继承人,并无其他继承人。现原告认为位于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归其一人所有,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当庭播放陈某美书写遗嘱的视频,并有徐某与文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死亡证明、自书遗嘱、视频、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陈某美于2016年9月5日自书的遗嘱系真实有效; 二、位于武汉市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归原告何某1所有。 律师观点: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系原告和被继承人陈某美共同所有,由原告和陈某美各占50%的份额。陈某美于2016年9月5日立下自书遗嘱,表明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即陈某美所有的50%房屋份额由原告继承,该份遗嘱有同步录音录像,并有两名证人作为见证,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故该份遗嘱系真实有效,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中,陈某美所有的50%房屋份额应由原告继承。加上原告所有的50%房屋份额,则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应属原告一人所有,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继承人陈某美与原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婚前育有一女,即被告何某2,陈某美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被告陈某2与被告陈某1。原告与陈某美均系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将42号6楼1号的房屋售予原告与陈某美,该房拆迁后原告与陈某美于2013年11月购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2016年9月5日,陈某美自书遗嘱,遗嘱载明“陈某美逝后,家里的一切财产归爱人何某1所有,特别是武汉市某花园四期8栋11层01号归何某1所有,任何个人都无权干涉,及支配权,房屋主权属何某1一人所有”,并由徐某与文某作为证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字,且在陈某美书写遗嘱时有同步录音录像,该份遗嘱系陈某美所立的唯一一份遗嘱。2016年11月4日陈某美去世,原告及三被告系其继承人,并无其他继承人。现原告认为位于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归其一人所有,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庭审中,当庭播放陈某美书写遗嘱的视频,并有徐某与文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死亡证明、自书遗嘱、视频、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陈某美于2016年9月5日自书的遗嘱系真实有效;

二、位于武汉市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归原告何某1所有。

律师观点: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系原告和被继承人陈某美共同所有,由原告和陈某美各占50%的份额。陈某美于2016年9月5日立下自书遗嘱,表明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即陈某美所有的50%房屋份额由原告继承,该份遗嘱有同步录音录像,并有两名证人作为见证,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故该份遗嘱系真实有效,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中,陈某美所有的50%房屋份额应由原告继承。加上原告所有的50%房屋份额,则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某花园四期8栋11层1室的房屋应属原告一人所有,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