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南京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三步实操指南

发布日期:2026-08-12 09: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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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井保 律师

汤井保

本文作者

股权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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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井保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离婚领域,以南京为核心覆盖江苏各地,执业14年,专注提供务实高效、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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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款拖欠是承包人最头疼的问题。但你可能不知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你的“王牌”——它能让你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普通债权获得清偿。然而,很多承包人因不懂实操细节,错失这项权利。本文为你拆解三项核心步骤,助你牢牢把握胜局。


第一步:确认你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并非所有工程款债权都能自动获得优先权。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主体资格:只有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总包、分包)或实际施工人(需符合特定情形)才享有。挂靠、转包中的“名义承包人”可能丧失资格。
  • 工程范围:仅限建设工程(如房屋、道路、桥梁等),不包括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非主体工程(除非工程整体拍卖)。
  • 债权性质:仅覆盖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直接成本,不包括利润、违约金、利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优先权范围限于实际支出费用)。

实操动作:整理施工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工资表、材料采购单等,证明你为工程实际投入了款项。


第二步:牢记18个月期限,别超时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致命陷阱”。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及最新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18个月,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 起算点: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无约定,按结算日或实际交付日;工程未完工,按合同解除日或停工日。
  • 逾期后果:超过18个月,优先权彻底丧失,你的债权沦为普通债权,需与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实操动作:在日历上标记付款日,提前6个月启动法律程序。如果发包人多次拖延付款,务必在每次催款后保留证据(如催款函、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应当给付日”被重新确定。


第三步:选择正确途径行使权利

优先受偿权不能自动实现,必须通过法定方式主张。常见三种途径:

1. 协议折价或拍卖

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抵偿债务,或共同委托拍卖。达成协议后,需签订书面文件并公证。但现实中发包人通常不配合,此方法成功率低。

2. 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最主流的方式。在诉讼或仲裁中,明确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并请求对工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注意:仅起诉支付工程款,而不主张优先权,法院不会主动适用。

3. 直接申请法院拍卖

当发包人债务复杂、资产被查封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直接向工程所在地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被视为法定担保物权)。此流程更快,但需材料齐全。

实操动作:委托律师起草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一项必须写“确认原告对XX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工程项目,避免发包人转移资产。


延展:警惕破产风险,提前布局

如果发包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你必须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优先权。破产管理人会对优先权进行审查,若未被确认,需在15日内向破产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另外,注意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未付清款项前,不要轻易放弃对工程的占有(如提前退场),否则可能丧失优先权行使基础。


最后提醒:优先受偿权涉及大量专业判断,尤其是期限计算、债权范围认定、实际施工人资格等问题,建议在纠纷发生初期就咨询专业律师。行动越早,胜算越大

作者:汤井保,江苏华域融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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