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婚约存续期间赠与财产分割:不当得利的适用边界

朱英娜
本文作者
“ 专注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以细腻洞察与严谨证据链在情感与法律间平衡,用温度与专业守护山东及周边当事人的核心权益。 ”
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恋爱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的款项,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是许多当事人困惑的焦点。有人认为“既然没结成婚,钱就该退”;也有人觉得“恋爱时的花销是自愿的,凭什么要还”。本文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3民初1025号判决书为例,通过以案说法,厘清婚约存续期间赠与财产分割的法律逻辑——在特定条件下,这类纠纷可能按不当得利处理,但并非所有恋爱花费都能要回。
一、案例回顾:恋爱期间的转账与“彩礼”之争
当事人:董某(男)与霍某(女)经人介绍于2018年5月相识,6月确立恋爱关系。
诉求:董某起诉要求霍某退还恋爱期间支付的现金17400元,包括:
- 微信转账6次共计1900元;
- 2018年中秋节探访时给付2000元;
- 霍某母亲生日时给付500元;
- 霍某奶奶去世后按习俗“说话”时给付8000元(霍某认可收到但称仅5000元);
- 农历腊月二十六探访时给付5000元。
霍某抗辩:双方恋爱期间互有经济往来,款项系合理支出,不同意返还。
法院认定:
- 确认董某已支付款项:中秋节2000元、按习俗给付5000元、零星付款1900元,共计8900元(其余主张证据不足)。
- 认为上述款项不属于彩礼,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是恋爱期间合理范围内的赠与,且不具备法定撤销情形。
- 判决驳回董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深度解析:为何不能按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需满足: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无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审查后认为:
- 董某的付款发生在恋爱期间,属于表达情愫的一般方式,符合人之常情;
- 金额未超出合理范围(单笔2000元、5000元,累计不足一万元),不构成“重大赠与”;
- 双方无借款合意,也无证据证明款项系“附条件的赠与”(如以结婚为目的)。
因此,霍某收款有法律依据(恋爱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合理范围”是关键痛点
司法实践中,判断恋爱赠与是否需返还,核心看金额大小、给付目的、当地习俗。本案的8900元被认定为合理赠与,但若出现以下情形,则可能按不当得利或婚约财产纠纷处理:
- 大额彩礼:如为缔结婚姻给付的“见面礼”“定亲钱”等,金额数万甚至数十万,且按习俗属于彩礼,分手后应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超出必要生活的消费:如一方以恋爱为名索取高额奢侈品、购房首付款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 明确借款:有借条或转账备注“借款”,则按民间借贷处理。
(三)本案败诉的“证据漏洞”
董某败诉的关键在于举证不足:
- 微信聊天记录仅显示索款,未获对方认可;
- 主张的8000元“说话”钱,霍某仅承认5000元,法院采信了被告自认;
- 其他现金给付无银行流水、证人等佐证。
痛点提示: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务必备注款项性质(如“借款”“彩礼”);现金给付应同步录音、微信确认或保留凭证。
三、婚约存续期间赠与财产的分割规则
(一)哪些情况可主张返还?
| 情形 | 法律依据 | 举证要点 | |------|----------|----------| | 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以结婚为目的) | 婚约财产纠纷 | 媒人证言、转账记录、彩礼单 | | 明确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附条件赠与) | 条件不成就可撤销 | 聊天记录、录音证明“先结婚再给钱” | | 大额转账无任何恋爱或节日背景(如直接打款10万元) | 不当得利 | 证明无法律原因、对方无正当受益理由 | | 恋爱期间借款未还 | 民间借贷 | 借条、转账备注“借款”、催款记录 |
(二)哪些情况不支持返还?
- 小额、多次、合理范围的日常赠与(如吃饭、买礼物、小红包);
- 节日、生日、探病等特定场合的礼节性给付(如本案的中秋节2000元);
- 已实际消费、无法返还的物品(如旅游花费、共同餐饮);
四、当事人最关心的痛点与细节关键词
- “合理范围”如何界定?——没有固定金额,需综合考虑双方收入水平、当地经济水平、给付频率。一般单笔5000元以上、累计超2万元可能被质疑。
- 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什么?——只能证明“主张过”,无法单独证明“收到款”或“同意返还”。需结合转账截图、语音确认。
- 现金给付款怎么办?——尽量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保留备注。现金给付务必让对方出具收条或微信确认。
- “说话钱”“见面礼”是彩礼吗?——需要看是否按当地习俗给付、金额是否巨大、有无“订婚”背景。若仅为普通探访,通常视为赠与。
- 分手后对方拉黑,还能起诉吗?——可以,但必须收集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并尽快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3年)。
- 男方给的钱,女方是否要全额退还?——若认定为赠与,一分不退;若认定为彩礼,按比例酌情还(考虑同居时间、过错等)。
五、律师建议:如何避免恋爱经济纠纷?
- 大额支出留痕:超过当地平均月工资的转账,建议备注“彩礼”或“借款”,并让对方确认。
- 区分赠与与条件赠与:若款项以“结婚”为目的,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或微信明确约定“若分手需返还”。
- 注意节日习俗的“度”:按照习俗给付的“见面礼”“改口费”等,若金额过高(如超5万元),建议额外签订婚约财产协议。
- 及时止损:发现感情破裂,应尽快收集证据,不应继续大额支付,否则可能被视为自愿赠与。
一句话问答(快速解惑)
Q:恋爱时给对方的钱,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A:不一定。小额合理赠与通常要不回;大额彩礼或借款性质的钱款可起诉要求返还。
Q:什么情况下恋爱赠与会按不当得利处理?
A:当给付无任何法律原因(如非彩礼、非借款、非节日赠与),且金额超出合理范围,对方获利无依据时,可主张不当得利。
Q:微信转账但没备注用途,算彩礼还是赠与?
A:通常视为赠与。除非有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约定该款系以结婚为条件。
Q:现金给了对方,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A:需要其他证据补强,如取款记录、证人(非利害关系人)、事后对方的微信承认等。
Q:本案中董某为何败诉?
A:无法证明款项属于彩礼或不当得利,法院认定为合理范围内的恋爱赠与,不支持返还。
本文案例来源: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
朱英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以细腻洞察与严谨证据链在情感与法律间平衡,用温度与专业守护山东及周边当事人的核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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