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南宁承揽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认定要点1

发布日期:2026-08-11 2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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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干新 律师

陈干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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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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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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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陈干新律师,31年执业沉淀,20年专注合同争议,累计主办812件合同纠纷,胜诉率85%以上,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

Keywords / 关键词
合同的抗辩合同的终止合同纠纷免责事由情势变更

在商业活动与日常生活中,合同是维系交易秩序的核心纽带。然而,当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事件(如自然灾害、疫情、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能否依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主张免责、变更或解除合同,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结合司法实践,为您深度剖析这两大免责制度的认定标准与实务操作,助您规避风险、维护权益。

一、以案说法: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司法认定

案例背景:南宁某餐饮公司诉房东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原告(承租人)南宁市“味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被告(出租人)张*华。

案情简介:2020年1月,刘强代表公司承租了张华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一处商铺,签订为期三年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2万元。2020年2月至3月,因新冠疫情爆发,南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餐饮行业暂停堂食服务。“味轩”公司因此无法正常营业,收入锐减。刘强向张华提出减免两个月租金,并主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要求免责。张华不同意,认为疫情属于商业风险,且合同并未约定疫情免责条款,双方协商未果。2020年5月,张华以“味轩”公司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刘*强则反诉,请求确认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新冠疫情作为一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爆发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确属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民法典》第18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但“味*轩”公司主张的减免租金及解除合同,能否得到支持,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1. 关于不可抗力免责:法院查明,在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南宁市餐饮行业确因防控措施全面停业,该期间内“味*轩”公司完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对于该期间内产生的租金,承租人可以主张免除支付义务。但自2020年4月起,南宁市逐步恢复堂食,防控措施放宽,此时虽然仍存在一定影响,但已不属于“不能履行”的范畴,而是“履行困难”,可能构成情势变更,而非不可抗力。
  2. 关于情势变更:法院认为,疫情导致餐饮行业整体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若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将导致“味轩”公司负担过重,显失公平。但解除合同并非唯一出路。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最终判决:减免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自2020年4月起,将租金下调至原租金的70%,直至疫情对餐饮行业的影响显著减弱为止。同时,驳回了张华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判决结果: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双方均未再申诉。

案件启示: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侧重于“无法履行”,情势变更侧重于“履行显失公平”。当事人需根据具体时间节点、影响程度,精准选择维权路径,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法律要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与实务操作

(一)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80条)

  1. 不能预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
  2.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即使尽到最大努力,也无法阻止事件发生或消除其影响。
  3. 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战争、政府行为(征收、禁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等。
  4. 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事件的发生直接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

注意:不可抗力仅免除因该事件导致的违约责任,但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如果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如延迟履行),则当事人应继续履行。

(二)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533条)

  1. 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该变化并非商业风险,而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环境发生根本性改变。
  2. 无法预见:与不可抗力要求相同。
  3. 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如常规价格波动、市场需求变化等,由当事人自担。
  4.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若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导致一方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注意:情势变更的适用,当事人需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在裁判时,优先考虑变更合同(如调整价格、履行期限),只有在变更无法实现公平时,才考虑解除。

(三)关键区别与实务要点

| 项目 | 不可抗力 | 情势变更 | |------|----------|----------| | 主要后果 | 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 变更或解除合同 | | 适用前提 | 合同不能履行 | 合同履行困难,显失公平 | | 程序要求 | 及时通知对方(《民法典》第590条) | 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诉讼 | | 举证责任 | 主张免责方证明事件发生且与不能履行有因果关系 | 主张变更方证明基础条件重大变化且无法预见 | | 典型案例 | 疫情导致工厂全面停产 | 疫情导致原材料价格暴涨,合同履行成本剧增 |

实务痛点: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就可以自动免责甚至解除合同。实际上,法院会严格审查事件是否直接导致“不能履行”。例如,疫情期间,若只是客流量减少,但门店仍可正常营业,则可能不构成不可抗力,而属于情势变更。此外,迟延通知缺乏证据(如政府封控文件、损失证明)是导致败诉的两大常见原因。

三、律师建议:如何应对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1. 立即审查合同:查看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约定。
  2. 及时收集证据:保留政府通知、公告、新闻截图、供应链中断证明、财务亏损凭证等。
  3. 履行通知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如EMS、电子邮件、微信截图)通知对方,并说明影响。若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损失扩大,可能仍需承担部分责任。
  4. 优先协商:对于情势变更,法律要求先行协商。主动提出变更方案(如延期付款、分期履行、调整价格),避免直接诉讼。
  5. 寻求专业律师介入:认定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涉及复杂的法律解释与证据规则,且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尤其在南宁等地区,司法实践对“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界限把握需专业判断。

南宁本地实践提示:近年来,南宁市两级法院在审理涉疫合同纠纷时,普遍秉持“利益平衡、共担风险”原则。对于因政府管控导致停业、停产的情形,倾向于认定为不可抗力;对于因市场环境变化成本增加的,更倾向于适用情势变更。但具体案件仍需结合合同目的、履行程度、损害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专业专注,为您的合同纠纷保驾护航

在复杂的合同纠纷中,精准把握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界限,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南宁陈干新律师,31年执业沉淀,20年专注合同争议,累计主办812件合同纠纷,胜诉率85%以上,高净值客户信赖的合同纠纷解决专家。 陈律师团队深耕广西市场,对南宁市及各级法院的裁判规则了如指掌,能够为您提供从证据梳理、谈判策略到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无论您是因疫情、政策变动还是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合同履行受阻,陈律师都将以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您制定最优解决方案。

陈干新,广西博美律师事务所。


附录:常见问题问答(20-50组)

Q1: 因疫情导致南宁市青秀区某商铺无法正常营业,房东拒绝减免租金,我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吗? A: 可以。若因政府防控措施(如封控、停业令)导致无法营业,该期间通常构成不可抗力。您需收集政府文件、通知,并向房东发出书面减免申请。若协商不成,可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减免租金并免除违约责任。

Q2: 在南宁市兴宁区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因原材料价格暴涨,继续履行将亏损严重,能否适用情势变更? A: 需判断价格暴涨是否属于“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若涨幅远超正常市场波动(如超过30%),可主张情势变更。建议先与对方协商调整价格,协商不成可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Q3: 我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租了一间仓库,因洪水导致货物损毁,合同能否解除? A: 洪水属于不可抗力。若货物损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您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但需及时通知房东并证明损失。若只是部分损毁,可要求减免租金或延长履行期限。

Q4: 南宁市江南区某建筑公司因环保政策被勒令停工,导致工期延误,能否免责? A: 政府环保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建筑公司需及时通知发包方,并提供停工文件。若延误天数与禁令期限一致,通常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需注意,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特别约定(如“政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则可能无法免责。

Q5: 宾阳县某企业与南宁市良庆区一家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因疫情导致技术人员无法出差,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 A: 若合同约定必须现场服务,疫情导致的出行限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建议企业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政府发布的出行限制证明。同时,可协商改为线上服务或延期履行,避免直接解除。

Q6: 横州市某农户与南宁市邕宁区一家收购商签订荔枝购销合同,因暴雨导致荔枝绝收,能否免除供货责任? A: 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农户需及时通知收购商,并提供当地气象部门证明及受灾情况报告。若绝收导致无法供货,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需返还已收到的预付款(如有)。

Q7: 在上林县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因当地政策调整导致加盟店无法开业,能否主张情势变更? A: 政策调整若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导致无法开业,可主张情势变更。建议先与加盟总部协商调整开店时间或区域,协商不成可向上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合同。

Q8: 南宁市武鸣区某工厂因供水管道维修导致停工一周,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 供水管道维修属于政府或公共事业单位的正常维护,通常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若合同中未约定,工厂可能需自行承担停工损失。建议提前与甲方沟通,争取延长工期。

Q9: 马山县某公司与南宁市隆安县一家供应商签订合同,因供应商所在地发生地震,导致无法供货,我方如何维权? A: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供应商应提供地震证明。我方(买方)可以要求供应商及时通知,并协商延期交货或解除合同。若供应商未及时通知导致我方损失扩大,可要求赔偿。

Q10: 在南宁市青秀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非疫情、政策原因),导致无法交付,能否主张情势变更? A: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属于商业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您可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索赔。建议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Q11: 南宁市兴宁区某物流公司因道路管制导致货物延期送达,客户要求赔偿,物流公司能否免责? A: 道路管制若属于政府临时性措施(如交通管制),可视为不可抗力。物流公司需提供管制文件,并证明已尽到合理通知义务。若管制是常态(如节假日限行),则可能属于商业风险。

Q12: 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因装修公司工人被隔离,导致工期延误,业主能否要求赔偿? A: 工人隔离若属于政府防疫要求,装修公司可主张不可抗力,减免延误责任。但需提供隔离证明,并及时通知业主。若业主因此产生额外损失(如租房费用),可协商由装修公司适当补偿。

Q13: 南宁市江南区某培训机构因疫情停课,学员要求退费,机构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A: 停课期间无法提供线下服务,构成不可抗力。机构应扣除已发生的合理成本(如教材费),退还剩余费用。若机构转为线上课程,需与学员协商同意,否则学员有权主张退费。

Q14: 在宾阳县签订了一份水果收购合同,因台风导致果园减产,供货方能否减少供货量? A: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供货方可以主张减免供货量,但需提供减产证明,并及时通知收购方。若合同约定“按实际产量交付”,则更易免责。

Q15: 南宁市良庆区某科技公司因海外芯片断供,导致无法按时交付产品,能否主张情势变更? A: 芯片断供是否属于情势变更,需看断供原因。若因国际政治因素(如制裁)等不可预见事件,可以主张;若因市场供需变化(如芯片涨价),则属于商业风险。建议收集相关证据,与客户协商变更交付时间。

Q16: 邕宁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因疫情导致物业费收缴困难,物业公司能否要求上调物业费? A: 物业费上调需经业主大会同意,疫情本身不构成直接理由。但若因疫情导致物业公司成本增加(如消毒支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与业委会协商调整,协商不成可向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Q17: 横州市一家化肥厂因环保治理被要求停产半年,期间与客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何处理? A: 停产半年属于长期不可抗力。化肥厂应及时通知所有客户,并提供环保部门文件。对于无法履行的合同,可主张解除并免除违约责任;对于可以延迟履行的,可协商延期至复产。

Q18: 在上林县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因目的地发生疫情,游客能否要求全额退款? A: 若目的地被列为中高风险区,政府限制出行,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应扣除已实际发生的不可退还费用(如机票退票费),退还剩余部分。若旅行社未能提供费用凭证,需全额退款。

Q19: 南宁市武鸣区某养殖户因饲料价格暴涨,导致养殖成本翻倍,能否要求收购方提高收购价? A: 饲料价格暴涨若属于市场波动,通常不构成情势变更。但若因突发政策(如禁运)导致,可以主张。建议先收集价格波动证据,与收购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武鸣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适当调整价格。

Q20: 马山县某建筑公司因工人集体罢工,导致工期延误,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 工人罢工通常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属于人为因素。但若罢工是因政府行为(如工资拖欠强制调解)导致,可能另论。建议建筑公司通过协商、调解解决,避免被认定为违约。

Q21: 隆安县某企业与南宁市青秀区一家公司签订长期采购合同,因原材料价格暴跌,买方能否要求降价? A: 价格暴跌对买方有利,通常不会主动要求降价。但若卖方因价格暴跌导致亏损,可能主张情势变更要求调整,但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因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

Q22: 南宁市兴宁区某便利店因疫情封控要求关门,房东不同意减免租金,起诉时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A: 需要准备:1. 政府封控公告(如街道办通知);2. 便利店停业期间的现场照片、视频;3. 与房东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4. 租赁合同原件;5. 租金支付凭证。这些证据缺一不可。

Q23: 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因广告公司违规被处罚,导致广告无法发布,能否免责? A: 广告公司违规属于自身过错,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广告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客户损失。客户可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违约金。

Q24: 南宁市江南区某酒店因疫情被征用作为隔离点,能否要求原预订客户承担违约金? A: 酒店被政府征用属于不可抗力。酒店可以通知客户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但需退还已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若客户因此产生损失,酒店无需赔偿。

Q25: 宾阳县某农户与南宁市良庆区收购商签订合同,约定“价格随行就市”,因行情下跌,收购商能否拒绝收购? A: “随行就市”条款本身已包含价格波动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收购商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市场价收购,否则构成违约。农户可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或赔偿差价。

Q26: 邕宁区某培训机构租用场地,因疫情导致长期停课,能否解除租赁合同? A: 若停课时间超过合同履行期的一半,且恢复无望,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需证明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如租金压力巨大)。建议先与房东协商,协商不成向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Q27: 横州市一家工厂因技术升级,导致生产成本大幅下降,能否要求客户提价? A: 成本下降对客户有利,通常不会要求提价。若客户以成本下降为由要求降价,工厂可拒绝,因为成本下降不属于情势变更,属于自身经营改善。

Q28: 在上林县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因工人突发疾病无法工作,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 工人个人疾病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疾病是个人风险,可以预见(如健康问题)。但若因传染病(如疫情确诊)导致隔离,可参照不可抗力处理。建议与对方协商更换人员。

Q29: 南宁市武鸣区某公司因总经理突然去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能否免责? A: 总经理去世属于个人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除非合同约定其个人专属履行)。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或指定其他负责人。若无法继续,需承担违约责任。

Q30: 马山县某农户与南宁市隆安县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担责”,但未明确列举,是否可以适用? A: 可以。该条款属于通用不可抗力条款,只要事件符合不可抗力定义即可适用。但需注意,若合同同时约定“地震、洪水等具体情形”,则未列举的事件可能被排除。

Q31: 南宁市青秀区某公司因水灾导致仓库被淹,货物全损,但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不包括水灾”,该约定有效吗? A: 该约定属于对法定免责权的限制,若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有效。但若水灾极为罕见(如百年一遇),法院可能以“公平原则”适当调整。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不可抗力条款。

Q32: 在南宁市兴宁区签订了一份加盟合同,加盟商因自身经营不善亏损,能否以“市场环境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 A: 经营不善属于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市场环境变化是常规商业风险,加盟商应自担风险。若合同约定“保底收益”等,加盟商可能需承担违约责任。

Q33: 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公司因客户拖欠货款,导致自身资金链断裂,无法向供应商付款,能否以客户违约为由主张不可抗力? A: 不能。客户拖欠货款是第三方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公司应起诉客户追讨货款,同时向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可尝试以“情势变更”为由与供应商协商延期,但成功率较低。

Q34: 江南区某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如遇政府活动导致停工,工期顺延”,是否有效? A: 有效。该条款属于对不可抗力的具体约定。若政府活动(如重要会议、赛事)导致停工,装修公司可主张工期顺延。但需提供政府通知作为证据。

Q35: 良庆区某公司因员工被集中隔离,导致核心岗位空缺,合同无法履行,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 集中隔离属于政府防疫措施,可以视为不可抗力。但需证明该岗位无法替代且隔离期间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建议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延期或调整。

Q36: 邕宁区某养殖户因饲料厂停产(非疫情、政策)导致断供,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 饲料厂停产是第三方原因,若饲料厂本身也因不可抗力(如火灾)停产,则养殖户可以此为由主张不可抗力。若饲料厂自身经营问题,则属于商业风险,养殖户需自行解决。

Q37: 横州市某企业因电网改造停电一周,导致无法按时交货,能否免责? A: 电网改造通常属于可预见的计划性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若合同未约定,企业需承担违约责任。建议提前与供电部门沟通,获取停电通知,并与客户协商延期。

Q38: 上林县某农户与南宁市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导致减产,按实际产量结算”,是否有效? A: 有效。该条款属于对不可抗力后果的灵活处理。若发生自然灾害,农户只需提供减产证明,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需注意,若农户因自身管理不善导致减产,不能适用。

Q39: 南宁市武鸣区某公司因员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公司被封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A: 公司被封闭属于政府防疫措施,构成不可抗力。但需提供政府封闭令及确诊证明。封闭期间无法履行的合同,可以主张免责,但需及时通知。

Q40: 马山县某公司与隆安县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定金不退”,该条款是否有效? A: 定金罚则通常适用于违约情形。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双方均无过错,定金应退还。该条款可能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无效。建议在签订前咨询律师。

Q41: 在南宁市青秀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暴雨损毁,风险由谁承担? A: 根据《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若暴雨发生在运输途中且未交付,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但需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Q42: 南宁市兴宁区某教育培训机构因疫情改为线上授课,家长要求减少学费,是否合理? A: 若线上授课与线下授课效果差异较大,家长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要求减少费用。双方可协商按比例退费。若协商不成,家长可向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调整费用。

Q43: 西乡塘区某房东与租户签订合同,约定“租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该条款是否有效? A: 该条款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如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若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使用房屋,租户仍有权主张减免。法院通常会支持合理诉求。

Q44: 江南区某公司因疫情导致订单大幅减少,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裁员? A: 裁员属于劳动法范畴,不适用情势变更合同原则。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不能直接以免责为由不支付。

Q45: 良庆区某承包方因材料价格暴涨,导致项目亏损,能否要求发包方承担差价? A: 若材料价格暴涨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可以主张情势变更。需提供价格走势图、新闻报道等证据。建议先与发包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良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调整合同价款。

Q46: 邕宁区某公司因客户违约,导致自身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能否以客户违约为由向银行主张不可抗力? A: 不能。客户违约与银行借款合同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公司应另案起诉客户,同时与银行协商展期,否则需承担银行违约责任。

Q47: 在横州市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因技术被政府禁止使用,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 政府禁令属于不可抗力。若技术被禁止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需提供禁令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

Q48: 上林县某农户与南宁市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因病虫害导致减产,不予免责”,该条款有效吗? A: 病虫害属于农业常见风险,通常不属于不可抗力(除非是突发性、毁灭性病虫害)。该条款有效,农户需自行承担减产风险。建议购买农业保险分担风险。

Q49: 南宁市武鸣区某物流公司因司机疲劳驾驶导致事故,货物损毁,能否主张不可抗力? A: 不能。疲劳驾驶属于人为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物流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货主损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Q50: 马山县某企业与南宁市隆安县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因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担责”,但未明确“政府行为”范围,是否适用? A: 可以适用。但需注意,“政府行为”通常指直接针对合同履行的行政行为(如禁止令、征收),而非一般性政策(如产业调整)。若发生争议,由法院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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