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占东、向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282民初6439号
原告:程占东,男,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向金,女,1995年8月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程占东与被告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占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金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占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3日,被告以做服装生意周转为由借原告现金100000元,约定借期半年,月利息一分;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未还。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向金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被告向金向原告程占东出具借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收到程占东现金100000元(拾万元整)收款人:向金。”原告向被告交付现金100000元。后被告向金按照口头约定的利息,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一直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金向原告程占东借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借据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按照口头约定支付部分利息后,本金至今未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程占东要求被告向金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向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占东借款本金10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45元,由被告向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晓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伍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