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袁盛武、汪栋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1.09.10 主办律师:许建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282民初5445号

原告:袁盛武,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生,原籍重庆市城口县。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灵宝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汪栋昇,男,汉族,1973年11月26日生,户籍地陕西省商南县。

被告:王书娥,女,汉族,1974年4月1日生,住陕西省商南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袁盛武与被告汪栋昇、王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2019)豫1282民初54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516.96元,查封汪东昇所有的位于商××镇房屋××套,查封汪东昇名下的豫M×××××、豫M×××××好车辆。2020年1月14日至2021年9月9日,由于汪东昇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案件中止审理。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在本院八号审判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盛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星,被告王书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栋昇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盛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8月23日,被告以开矿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分别借款50万元、3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了20万元,下余借款至今未还。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汪东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王书娥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原告与汪东昇之间的纠纷我不清楚;该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袁盛武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汪东昇于2015年7月1日出具的借条1张、2015年7月1日转账凭条1张、2015年8月23日无折转客户账客户回单1张,证明汪东昇借原告本金80万元;2、证人张某当庭陈述及出晋升为书面证明1份,证明汪东昇经证人介绍认识袁盛武,两次借款王书娥都在场。

被告汪东昇、王书娥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王书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不知情,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不认识证人和原告袁盛武,汪东昇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后,袁盛武给其打电话说汪东昇借其款项未还。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被告汪东昇于2015年7月1日出具的借条1张、2015年7月1日转账凭条1张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2015年8月23日无折转客户账客户回单,没有证据印证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2系孤证,被告王书娥不认可,证人在当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过程中,陈述不稳定,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汪东昇与王书娥系夫妻。2015年7月1日,袁盛武通过建设银行向汪东昇的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同日,汪东昇给袁盛武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今借到袁盛武现金伍拾万圆整”。后汪东昇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袁盛武向王书娥索要借款无果,起诉来院。由于汪东昇缺席,王书娥不同意调解,本案调解未能进行。

本院认为,汪东昇借袁盛武50万元未能偿还,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与转款凭证在卷证实,事实清楚,汪东昇应当偿还。袁盛武认为该债务系汪东昇与王书娥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该借款王书娥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或者该借款用于汪东昇与王书娥的家庭共同生活,王书娥不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告汪东昇偿还原告袁盛武借款5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袁盛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袁盛武负担500元,被告汪东昇负担7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秋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邓帅尉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以下为被告履行义务的账户:

的账户信息

原告一ⅩⅩⅩ

接收银行账号

6216668000001697290

(银行账号必须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银行账号)

开户行全称

中国银行

开户名

袁盛武

的账户信息

原告二ⅩⅩⅩ

接收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必须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银行账号)

开户行全称

开户名

注:在原告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如义务人依据生效的文书将向原告履行的款项私自汇至法院账户,法院则视为该案不属于自动履行,应当执行立案,并收取法定的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