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陈开兴、汪栋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13 主办律师:许建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82民初4387号之二

原告:陈开兴,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东,灵宝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汪栋昇,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被告:王书娥,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开兴因与被告汪栋昇、王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9)豫1282财保5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二被告名下位于陕西省商南县及位于陕西省商南县房屋,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开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41万元,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17日、7月28日,被告汪栋昇分两次向我借款100万元,2018年1月22日补打借条,2018年7月2日,被告汪栋昇再次向我借款41万元,因特殊原因未出具借条。经多次催要,被告汪栋昇一直推脱未还。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被告汪栋昇经营的矿山,被告王书娥对此知情,事后也予以认可,应依法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判如所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汪栋昇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羁押,无法到庭,本案不具备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待符合起诉条件后,原告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另行诉讼解决其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开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90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开兴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国章

审判员进占魁

审判员杜秋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媛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