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张晓虎、朱贤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2.14 主办律师:许建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322号
原告:张晓虎,男,198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为灵宝市西闫乡西闫街红高粱酒坊。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贤成,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原告张晓虎与被告朱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张晓虎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虎负担。
审判员李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柴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