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XX与山东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侯XX与被告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永泰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侯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永泰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侯XX与被告山东XX公司自1990年7月至2018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02年8月至2018年4月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二、确认原告侯XX对被告山东XX公司享有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20,218.75元的职工债权; 三、驳回原告侯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东XX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侯XX与被告山东XX公司(以下简称永泰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侯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永泰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侯XX与被告山东XX公司自1990年7月至2018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02年8月至2018年4月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二、确认原告侯XX对被告山东XX公司享有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20,218.75元的职工债权; 三、驳回原告侯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东XX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确认原告侯XX与被告山东XX公司自1990年7月至2018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02年8月至2018年4月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二、确认原告侯XX对被告山东XX公司享有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20,218.75元的职工债权;
三、驳回原告侯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山东XX公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