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原告王XX与被告万XX、XX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办结日期:2025.01.10 主办律师:代迪

代迪

主办律师

内蒙古寅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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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
已核验身份

“ 代迪律师,沈阳师范大学法学学士,辽宁大学法学硕士,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后,一直执业于内蒙古寅辉律师事务所。合作企业:历任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近5年;现任某大学法律系教师,呼伦贝尔天骄宾馆、呼伦贝尔天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国华呼伦贝尔发电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合作律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呼伦贝尔市爱心公益协会法律顾问,呼伦贝尔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呼伦贝尔市妇联法律援助律师。擅长专长领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人身侵权纠纷、交通肇事、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各类刑事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代迪律师办理了许多起刑事案件和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办案技巧,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法规,为委托人制定合理的诉讼和非诉讼方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许多当事人避免了经济损失,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联系地址:内蒙古海拉尔区阿里河路23号 内蒙古寅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004707902(微信同号) ”

判决如下 被告牙克石市xx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x货款 43,6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牙克石市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牙克石市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如下

被告牙克石市xx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x货款 43,6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牙克石市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牙克石市xx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