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与被告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迪
主办律师
“ 代迪律师,沈阳师范大学法学学士,辽宁大学法学硕士,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后,一直执业于内蒙古寅辉律师事务所。合作企业:历任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近5年;现任某大学法律系教师,呼伦贝尔天骄宾馆、呼伦贝尔天骄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国华呼伦贝尔发电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合作律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呼伦贝尔市爱心公益协会法律顾问,呼伦贝尔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呼伦贝尔市妇联法律援助律师。擅长专长领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人身侵权纠纷、交通肇事、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各类刑事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代迪律师办理了许多起刑事案件和大量民商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及办案技巧,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法规,为委托人制定合理的诉讼和非诉讼方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许多当事人避免了经济损失,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联系地址:内蒙古海拉尔区阿里河路23号 内蒙古寅辉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004707902(微信同号)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千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X货款136,086元,并支付利息(以136,086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3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6.5元,减半收取1778.25元,由原告张广君负担292.25元,被告苏XX负担1486元;鉴定费7500元,由被告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千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X货款136,086元,并支付利息(以136,086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30%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6.5元,减半收取1778.25元,由原告张广君负担292.25元,被告苏XX负担1486元;鉴定费7500元,由被告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