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工程顶账合同纠纷

办结日期:2017.01.12 主办律师:褚思波

褚思波

主办律师

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504833338
阿拉善盟
已核验身份

“ 褚思波律师,中共党员,男,汉族。1982年出生,内蒙古师范大学毕业,本科学历。2013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系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在担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驻地部队、阿拉善盟审计局、阿拉善盟金融发展有限公司、阿拉善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惠民研究中心等多家行政管理机关国企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共承办各类案件一千余件,法律工作经验丰富。热心社会公益应邀请开展法制教育课六十多场,获得了当事人广泛好评。 ”

该案件是一起常见的工程款顶账纠纷,但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如何解决抵押权冲突的问题是该案难点。以及抵押房屋的合同效力问题。经过数次开庭最终诉讼得以胜诉。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装修款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房屋及车辆抵债书及还款协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其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欠款70万元性质实际是双方约定的装修款而非实际欠款,但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补偿协议和房屋及车辆抵债书中又再次明确了其欠原告的款项并承诺按期还款,故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下欠装修款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陈述在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后又向原告支付了12万元,故还应从还款协议关于抵顶房屋的价款20万元中予以折抵。原告则认为该笔12万元不涉及还款协议关于抵顶房屋的价款,系被告应偿还的剩余欠款中的款项,并认可包含该笔12万元在内,被告前后共支付其20万元,加上本案所涉抵顶房屋的价款2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30万元,以上款项相加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所载明的70万元数额相符。而被告陈述除向原告支付的12万元外,在还款协议签订之前还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左右,现尚欠原告8万元。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还曾向原告支付了除原告认可的20万元还款之外的22万元还款,且被告陈述其已还款的数额和尚欠的数额相加之和,亦与其向原告出具欠条及房屋、车辆抵债书所载明的70万元欠款数额不符,故对被告主张其在还款协议后支付的12万元应从双方欲抵顶的房屋价款20万元中予以折抵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被告的工程提供工作成果,被告已确认因原告施工所欠其装修款数额并承诺按期付款,但被告未能按期给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承担向原告给付下欠装修款的民事责任。

该案件是一起常见的工程款顶账纠纷,但案件的难点在于被告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如何解决抵押权冲突的问题是该案难点。以及抵押房屋的合同效力问题。经过数次开庭最终诉讼得以胜诉。法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欠原告装修款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房屋及车辆抵债书及还款协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其出具的欠条所载明的欠款70万元性质实际是双方约定的装修款而非实际欠款,但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补偿协议和房屋及车辆抵债书中又再次明确了其欠原告的款项并承诺按期还款,故被告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下欠装修款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陈述在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后又向原告支付了12万元,故还应从还款协议关于抵顶房屋的价款20万元中予以折抵。原告则认为该笔12万元不涉及还款协议关于抵顶房屋的价款,系被告应偿还的剩余欠款中的款项,并认可包含该笔12万元在内,被告前后共支付其20万元,加上本案所涉抵顶房屋的价款2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30万元,以上款项相加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所载明的70万元数额相符。而被告陈述除向原告支付的12万元外,在还款协议签订之前还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左右,现尚欠原告8万元。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还曾向原告支付了除原告认可的20万元还款之外的22万元还款,且被告陈述其已还款的数额和尚欠的数额相加之和,亦与其向原告出具欠条及房屋、车辆抵债书所载明的70万元欠款数额不符,故对被告主张其在还款协议后支付的12万元应从双方欲抵顶的房屋价款20万元中予以折抵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被告的工程提供工作成果,被告已确认因原告施工所欠其装修款数额并承诺按期付款,但被告未能按期给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承担向原告给付下欠装修款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