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超君、淮北超强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峰
主办律师
“ 淮北王峰律师,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办案件800余件,累计为高端客户挽回损失4.7亿元,是淮北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律师。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6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超君,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超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开发区紫藤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蔡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法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卢超君因与被上诉人淮北超强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卢超君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卢超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超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70元,减半收取10885元,因上诉人卢超君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本院依法决定减交10000元,实收885元,由上诉人卢超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永生
审判员柏莉
审判员刘静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朱明清
书记员朱天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