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赵爱国、朱元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7.04.17 主办律师:王峰

王峰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356166579
安徽省-淮北市
已核验身份

“ 淮北王峰律师,27年专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办案件800余件,累计为高端客户挽回损失4.7亿元,是淮北地区合同纠纷领域资深律师。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6民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爱国,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元龙,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勇,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上述三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同清,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征,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颖,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审被告: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纺织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爱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义,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爱国、朱元龙、彭勇因与被上诉人谢颖、原审被告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关于涉案工程款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及是否涉及案外人任明华的工程款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爱国、朱元龙、彭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静

审判员李祥昆

审判员王冬宁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培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