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六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未造成严重后果”与“拒付”因果

发布日期:2026-06-25 19:11:56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汪永俊 律师

汪永俊

本文作者

婚姻离婚纠纷劳动 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856428535
六安
已核验身份

“ 汪永俊律师,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

Keywords / 关键词
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有期徒刑罚金劳动法律条文

引言

在劳动争议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司法机关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的重要武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核心争议点始终困扰着当事人与辩护律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拒不支付”之间的因果关系究竟如何证明? 许多被告人试图以“工程款未结清”“无支付能力”为由脱罪,但法院往往通过审查资金流向、履行能力等细节,认定其“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本文将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程*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例,深度剖析此类案件中的因果认定难点,并揭示当事人最应关注的痛点关键词

一、案情回顾:程*海案的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事实

2013年,被告人程海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宝建公司”)承包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华北路东公租房2#、3#楼工程,合同价款高达5493.5万元。至案发前,程海已收到绝大部分工程款(约4593.2万元)。然而,其长期拖欠胡某(钢筋工班组负责人)及丁某(瓦工班组负责人)等14余名工人的工资共计约40.2万元

2018年1月,部分农民工上访反映欠薪问题。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社局于2018年1月24日向程海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8年1月29日前付清工资。**但在指定期限内,程海分文未付。**

(二)争议焦点:“有能力支付”与“拒不支付”的因果链条如何打通?

程*海及其辩护人提出两大抗辩理由:

  • 主观无恶意:工程未最终结算,发包方还拖欠其工程款,导致其“无支付能力”。
  • 客观后果轻微: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

然而,法院通过审查以下关键证据,彻底击溃了因果关系的抗辩

  1. 资金流水证明支付能力:程*海在2017年1月至11月间,陆续收到几百万元工程款,远超其拖欠的40.2万元工资。
  2. 工资欠条与分包协议:程海向胡某出具12.6万元欠条,并向丁*某班组确认拖欠24.99万元,明确承认欠薪事实
  3. 上访与行政程序:农民工上访后,人社局依法责令支付,程*海未提出任何履行障碍的正当理由,仅以“工程未决算”推脱。

最终,法院认定:程*海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巨大,经政府责令后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深度解析:为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拒不支付”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门槛模糊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是一个开放性标准,实践中通常指未引发群体性事件、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但本案中存在以下矛盾点:

  • 农民工已上访至信访办,人社局介入,这属于政府关注的社会不稳定事件,能否算作“严重后果”?
  • 被告人虽取得谅解,但谅解是事后行为,能否阻断因果链条?

司法实践中的痛点:许多案件因“仅引发上访”“未造成人员伤亡”而被认定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往往以此为由主张减免责任。然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非“无后果”,一旦上访行为引发政府行政成本、社会舆论压力,法院仍可能认定存在一定后果,只是未达到“严重后果”的法定标准。因果关系的证明难点在于:无法将“未造成严重后果”直接归因于“未支付”行为——因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政府及时介入、农民工理性维权等)。

(二)“拒不支付”的主观故意与支付能力的双重举证难题

1. “有能力支付”的认定:资金链断裂?还是恶意转嫁风险?

本案中,程*海辩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支付能力”,但法院查明:

  • 程*海承包的工程合同价款5493.5万元,已收到4593.2万元,支付比例达83.6%
  • 2017年1月至11月,程*海仍收到几百万元工程款,完全有能力支付40.2万元工资。
  • 程*海将工资与材料款、其他工程款混同支付,优先支付部分材料款而拖欠工人工资,体现主观恶意。

关键细节:程*海出具的欠条明确注明“拖欠钢筋组工资12.6万元”,证明其已确认工资数额,却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拖延。法院据此认定其具备支付能力且明知欠薪事实

2. “拒不支付”的行为边界:仅未支付还是必须有转移财产、逃匿行为?

《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只要满足其一即可。本案中,程海并未逃匿,而是经责令后仍不支付,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但辩护人试图将“未支付”归因于“无能力”,这需要被告人提供客观证据证明资金链断裂(如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可执行财产等),而程未能提供任何资金无法动用的证明

痛点关键词资金流水、工资专用账户、行政责令——这三个要素是破解“因果关系”的杀手锏。若被告人无法证明工资专用账户资金被冻结、行政责令期间账户余额为零,则“无支付能力”的抗辩极难成立。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程序性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责令支付必须以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面文书形式作出。本案中,人社局于2018年1月24日送达指令书,程*海签收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在2018年1月29日前支付。这一程序性要件直接阻断了其后续“不知情”“未收到”等抗辩路径。

司法实践痛点:部分企业主在收到责令文书后,以“需要与发包方结算”为由拖延,但法律要求必须在该期限内支付工资,而非“解决争议”。若逾期未支付,即便事后与发包方结算,也不能阻断刑事追责。

三、律师提示:当事人最应关注的四大痛点关键词

(一)“上访/信访”——可能被认定为“严重后果”的触发点

本案中,农民工上访行为直接引发行政介入。若上访人数多、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法院可能认定“造成严重后果”,从而无法适用减轻或免除处罚条款。即便事后取得谅解,也不能否定因果链条的存在。

(二)“工资专户”——证明“有能力支付”的核心证据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总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若被告人未依法开设专户挪用专户资金,法院可直接推定其“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本案中,程*海将工资款与材料款混用,正是典型的违规行为。

(三)“已付部分款项”——并非免责理由

许多被告人主张“已支付部分工资,只差一部分”,试图证明“无恶意”。但法院关注的是:在具备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是否全额、及时支付了工资。若多次催促仍拖延,甚至将资金用于其他开支(如购买材料、支付其他工程款),则表明其优先保障自身利益而非工人权益,主观恶意明显。

(四)“工程款纠纷”——民事与刑事的边界

程*海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为由抗辩,但法院明确指出:工程款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刑事追责。工人工资具有优先受偿权,即使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总包单位仍应优先支付工人工资。若以“未结算”为由拒不支付,法律直接认定为“拒不支付”。

四、总结与建议

程*海案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证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与“拒不支付”之间的因果关系极为困难。被告人尝试以“无支付能力”“后果轻微”脱罪,但法院通过资金流水、行政责令、欠条确认等证据,轻易打通了因果链条。对用人单位而言,唯一的避险路径是:一旦发生欠薪,立即全额支付并取得谅解;若无力支付,应及时申请法律援助或破产清算,而非消极拖延。

五、一句话问答

问: 老板以“发包方没给我工程款”为由拖欠工资,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答: 不构成免责理由。只要老板收到过足以支付工资的工程款(如本案中的4593万元),却优先支付其他费用或拖延支付,法院即认定“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

问: 农民工上访算不算“严重后果”?是否影响量刑?

答: 算“一定后果”。若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政府行政成本,法院可能不认定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从而不适用减轻处罚条款。

问: 案发后把工资全部付清,还能免刑吗?

答: 仅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不能免除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必须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才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中程*海案发后支付(即使取得谅解),仍被判处有期徒刑。


汪永俊,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
专注婚姻家事纠纷与劳动争议代理,以六安市为核心覆盖安徽省内,外地案件可协商委托。曾在六安裕安区法院民庭实习,熟悉本地裁判思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司法实践的解决方案。

版权声明:本文由 汪永俊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