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刘光欣、刘廷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1.28 主办律师:王名成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234号

原告:刘光欣,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廷义,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刘光欣与被告刘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光欣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光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光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光欣负担。

审判员纪军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