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李玉光、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6.14 主办律师:王名成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1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光,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区海曲东路××国际大酒店××楼××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双,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腾飞西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2452979P。
法定代表人:时东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李宗江,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李玉光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李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1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玉光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与山东今缘春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玉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玉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上诉人李玉光负担。上诉人李玉光预交113元,本院退回5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卜雪雁
审判员王林林
审判员李晓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