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日照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邹春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6.21 主办律师:王名成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4181号

原告:日照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山东中路379号江豪大厦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59010023。

法定代表人:李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成,山东知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春龙,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孙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春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旭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郝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邵明轩

书 记 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