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陈某业;沈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0 主办律师:闫金超

闫金超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103882093
河南省-郑州市
已核验身份

“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闫金超(党员、硕士研究生),19年专注刑事辩护,436起案件经验,128件疑难复杂案,辩护意见采纳率85%以上,以数据与案例守护自由与生命。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323民初5933号

原告:陈某业,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某武,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

原告陈某业与被告沈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陈某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宪本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博